律师观点分析
某项目“对账单”锁定千万货款,文贤飞律师助力供应商赢得胜诉
案件经过:
202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A公司自贡融创观溪樾项目供应低压配电箱,合同总价为97.7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A公司主张最终结算价为116万余元,尚欠32万余元。而B公司辩称,根据一份《配电箱材料对账单》,金额为107万余元,且因质保期和开票问题,其未支付的款项仅为2.1万余元,并不同意支付利息。
A公司委托了文贤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四川省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其唯一股东C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于2026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采纳了文贤飞律师一方提交的、经被告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关键证据——《配电箱材料对账单》,从而确定了双方认可的结算总价为1,078,360.68元。扣除已付款项后,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主张的部分货款,但未完全采纳其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方式。
法院判决:
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9,031.07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与原告主张不完全一致)。因C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B公司,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核心亮点:
本案中,原告A公司在其代理律师文贤飞的指导下,成功运用了一份在诉讼前就取得的、经各方签章的《材料对账单》作为核心证据。这份对账单是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结算金额的关键,直接决定了欠款基数,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律师通过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定,成功将股东公司C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其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债权的可实现性,体现了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文贤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