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川 0107 民初 15667号
原告: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贤飞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
原告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xx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7月4日立案。
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 85 981.8 元;2.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583.24元(以85981.8 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3.7%从2022年3月16日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间接经济损43673.4 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21年10月14日签订了“家具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固装类生产合同额外补充”,确定了合同总价变更为 85244元,并确认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 12 000元用作付款抵扣及付款方式。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和2021年12月11 日分别付款39 146.4 元、34 835.4 元,原告总计支付 85981.8 元,实际已经超付了货款。但被告收到货款后存在工艺不达标、逾期交付、根本违约等多种情形。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认可解除而同意退款,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此后的资金利息。以85 981.8 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年利率3.7%)计算,从 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20日已产生的资金利息为583.24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家具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履行与陈小剑签订的“软装饰工程承接合同”,被告制作的家具是软装饰工程中的重要部分,且因为定制,导致无法替代。被告对原告的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对陈小剑造成违约,被告对此知情,原告在被告不违约的情况下正常履行合同会获得一定收益,其中向被告定制的家具部分收益为 43 673.4 元,该部分为合理的预期收益,被告应赔偿原告该部分损失。综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款项后,因自身工艺及资金原因导致根本违约,应退还已收到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四川xx家具有限公司向成都如是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56000元,上述款项分8期支付完毕,每期支付7000元。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款账号为62148xx445223,收款账户为杨某,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成都市营门口支行。
二、上述货款第1期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2期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第3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第4期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第5期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第6期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7期于202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8期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
三、上述第二条其中任何一期四川xx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古付:剩全全额提前到期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顾都xx传行有限公司以66000 元减去已付金额的剩余全部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成都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5 元,由四川xx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贤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