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但是对于证据属性,该法并未给予明确定位,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其不同于传统的公文书证,一般的公文书证是由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其通过书证的思想和内容表达信息,而认定书则是交管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得出的带主观性的判断,因此属于较为特殊的公文书证,证明力比其他证据高,但又达不到一般公文书证的程度,法院仍应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一篇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探究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