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探究
前言
2015年《民间借贷适用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晰界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其扩展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区别于正规金融借贷的民事审判领域的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的利率表现多样,主要是指常见利息、逾期利率、保证金等。因民间借贷具有民事属性,民间借贷利率也纷繁复杂,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2015年《民间借贷适用规定》将利率限定为利率、逾期利率,并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进行了“两线三区”利率限制。2020 年《民间借贷适用规定》将“两线三区”利率规则修改为“一线两区”利率规制,以合同成立时4倍LPR为线划分法定之债、无效之债;对于利率种类依然延续了利率、逾期利率,并将以上两种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最高限额统一设定为合同成立时4倍LPR,本文探讨的是法定的利率最高限额。
一、实际民间借款中类型化区分问题
以借贷资金流向为分类标准,民间借贷实际分为生产经营性借贷、生活消费性借贷的分类思想早已有之。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对二者并未区分,而只是统一了利率上限。但在实际案例中,借条中却从未缺少过实际用途的记载或约定,例如用于生产、用于个人借款等,本案中,2021年的协议是个人与公司主体签订,虽然最终判决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这也一定程度表明了实际裁判中,借款的实际用途是不可避免的重要案件争议点,另外,本案中2021年的公司投资协议与2023年的欠条,最终判决在认定真实意思以及2023年约定的930,000总借款上,实际均参考了借款实际用途,以及借贷实际收益等因素,因为借贷的实际收益与实际用途是有直接联系的,而实际收益又是影响借款利率的一大重要因素,因此可以发现,单纯以统一利率上线无法满足解决实际中的复杂案件,除此之外,也有众多学者提出,是否存在担保、借贷期限等应也列入影响利率上限的考虑因素,实际用途的类型化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完善民间借贷利率制度建议
区分民间借贷类型古已有之,尤其是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生活消费性借贷方面,相关理论学说丰富,分类规制利率的呼声也时有听闻。目前民间借贷出现新趋势、新特点,诸如逐利性凸显、生产经营性借贷大幅度上扬等,均呼吁分类规制利率的适用在划分借款用途基础上解决利率规制问题。在规制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上,应当注意,利率水平会引导民间借贷资本的流向,尽管生活性借贷不会直接产生货币增值,却不能简单规定生活性消费借贷利率过分低于生产经营借贷利率,以防止直接与民生关联的问题无法得到民间借贷市场资金的助益。在平衡生活消费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水平问题上,不妨将生活消费性借贷利率水平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挂钩,保障民间借贷借款真正流入实体经济、创造利润。
三、结 语
我国市场经济在现阶段的高速发展为民间借贷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环境基础,反之民间借贷也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而正是由于这种借贷行为游离于正规的金融借贷活动之外,才使其具有民间性,成为民间金融交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当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市场对于资金需求时,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流入市场,丰富市场经济的内容和资金来源,促进社会经济进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本文旨通过对邵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到的相关民间借贷的问题进行探讨,总结案件中关于逾期利息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未来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化、细节化、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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