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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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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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艾丽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1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丽,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潘某,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阮茂林,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申请追加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XX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案情分析

XX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原告的损失具体为:1、关于医疗费

......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45325.69元(其中医疗费3406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护理费837.20元、误工费6419.22元、营养费3000.00元、鉴定费600.00元)。

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张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与被告彭某驾驶的贵F×××××号摩托车相撞后,贵F×××××号摩托车再与停靠在道路之外的由被告潘某驾驶的贵F×××××号车发生碰撞,原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并未与被告潘某驾驶的车辆接触碰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原告在发生事故时相对于贵F×××××号普通摩托车属于第三人,贵F×××××号车在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5325.69元,未超过交强险的12.2万元的限额,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以本次事故是三车事故,原告的损失应扣除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无责任赔偿后,其再在正常范围内赔付,超出正常范围的再由张某彭某按责任分担,原告的医疗费为3万多元已超出医疗费限额,原告无证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抗辩,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时与被告潘某驾驶的车辆有接触、原告的损伤与潘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原告张某相对贵F×××××号车属于第三者,故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即平安财保XX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原告受伤时与被告潘某的车辆有接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潘某驾驶的车辆是停在道路之外,且未启动,该车也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只能认定为普通财物,故不应简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要求潘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按责任分担及分项赔付的问题,XX县人民法院认为交强险是国家实行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付责任系法定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车上人员以外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车辆外的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需分责分项赔偿,故对被告中财保XX支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XX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5325.69元。

艾丽律师本科法学毕业,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多次参与在外实践活动一度获得好评。通过与法官、检察官等知识沟通、司法裁判案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