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丽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1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韩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丽,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
被告:任某,男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任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情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王某、任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租赁事实及租金金额、给付方式的确认。现已逾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以68,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支付2018年7月31日至租金给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欠条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是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虽然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是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必然造成原告获得该款项的预期利息损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支付利息的具体方式,因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酌定逾期付款利息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的罚息标准计算,即被告按照年利率5%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韩某租金6840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2018年7月31日至租金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