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细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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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陈细田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5次举报
2023-05-12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陈细田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黄石本地深耕刑事领域律师,擅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22205327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14202202220532723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