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细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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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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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制度

作者:陈细田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60次举报
2023-08-10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应该有三个问题可以谈谈,这三个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词:意义、理解、执行。

该规定的意义就在于有助于“三公”的实现,即公平、公正、公信。其中的公平是指对于律师行业来说的。律师行业里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其中最让律师们难以接受和愤怒的就是利用这种亲属关系开展竞争的情况。有了这种亲属关系,一些律师变得更容易收案了,并且他们的收费更高(好像除了正常的律师收费之外,还要额外加上一笔谁都知道原因,但是谁也不愿意说出口的费用),这就不公平了!律师们最讲公平、最希望公平、最想要公平,但是对于存在于自身队伍内部的不公平,显然没有办法!该文件的出台或许能够为律师们解决一些问题;公正是对法院裁判而言的。有了特殊的关系,难免裁判的程序不公、裁判的结果不公。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却是鲜活的,是充满了人性的价值判断。这就决定了法律的适用不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一定的空间。有了与法官之间的亲情,这种裁判就难免不公;公信是指整个社会对我们法律适用的评价、法治环境的评价、对法律人的评价如何。遇到事了,人们常常做出的第一反应是找找人(看能不能摆平)!请律师的时候常常会问,在法院有关系吗?这些现实情况标志着我们的法治领域的公信力令人堪忧。形成好的社会风气很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毁掉一种信念很快、很容易,但愿最高法院本该早就出台的这一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是下一个要看的问题。什么叫辖区内?我的理解应该是中级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有些城市分几个中院另当别论);高级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在省内执业;最高法院的法官的亲属不能从事律师职业。这并不存在剥夺了有特殊关系的律师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的问题,而是作为法官职业这一特殊的群体提高限制门槛的问题。其二是什么叫开办律师事务所?是指亲属作为合伙人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还是指只要作为律师其档案关系在这个所,还是指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律师,但是投资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就算“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是前者,那么只要不做合伙人不就可以回避掉了吗?如果事后两者,则根本就管不着人家。其三是什么叫禁止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的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还是就指法官家属本人。目前的实践中,法官家属本人一般也不会跑到家人所在的法院开庭,而是派本所的其他律师前往法院办理业务。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只要稍加曲解它就会变成废纸一张。

这一规定的执行情况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又一个焦点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的执行经常会出现诸如:零点开庭、天价路费、死者重现等等案例,对于最高法院这一内部规定在执行环节会不会出现变通,值得关注!我们看到这一对外发布的规定本身没有规定当事人监督的权利和程序、没有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和程序,没有公布举报的电话和网站,没有规定对外公布自查结果相关信息的时间和结果。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自身的纠错能力永远是有限的,事实证明没有外部的力量介入、没有建立监督和检查的机制,有效执行很难。


陈细田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黄石本地深耕刑事领域律师,擅长: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22205327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14202202220532723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