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涉案金额60,600元,律师助当事人实际减损超4万元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当事人杨先生因装修资金周转需要,经中介介绍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约定:该公司“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并“出租”给杨先生,杨先生分期支付租金,36期每期2,222元,合计需支付79,992元。随后,杨先生收到5万元转账,但被当场要求转回近6,000元作为“GPS费”“平台费”等,实际到手仅4万余元。同时,该公司将车辆登记在杨先生名下,却办理了抵押登记,并扣留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钥匙等。杨先生每月按时还款2,222元,还了13期共28,886元后,偶然发现自己陷入的并非“融资租赁”,而是变相高利贷。
办案经过
朱文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合同表面条款,而是深入剖析交易实质。他精准指出:被告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具备放贷资质,却以“融资租赁”为名、行“发放贷款”之实,属于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朱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成功论证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应属无效合同。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全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责令被告返还车辆登记证、保险单、钥匙、发票等全部资料,并注销车辆抵押登记。同时,法院认定杨先生实际到手本金仅为46,575元,扣除已还28,886元,仅需再偿还剩余本金17,689元,利息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彻底免除了原合同中高达19%的年息及各类杂费。
案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贷”变种——融资租赁公司伪装借贷。朱文成律师透过形式看本质,成功打破合同束缚,为当事人减损超过4万元,并保全了个人信用和车辆权益,充分体现专业律师在金融消费纠纷中的核心价值:不被合同名称迷惑,直击法律关系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