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确诊甲状腺癌后的拒赔风波
2020年,沈阳市民李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李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NMⅠ期”,并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手术。
确诊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女士在2019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曾有“甲状腺结节(TI-RADS 3级)”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TI-RADS 3级结节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健康信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女士投保前的TI-RADS 3级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健康信息?其未告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重要风险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李女士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而TI-RADS 3级结节属于“可能良性,建议短期随访”,并非明确诊断的“疾病”。作为普通投保人,李女士难以认识到这一发现需要作为重大健康问题向保险公司申报。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甲状腺结节”向李女士进行了明确询问。
结节的性质认定: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内分泌科专家意见,证明TI-RADS 3级结节恶性概率较低(通常低于5%),在临床实践中多数为良性。根据山东省滨州市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投保人对甲状腺结节的认知属于“拿不准的异常”,在保险公司未进行明确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未告知不构成故意隐瞒。
因果关系的缺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未告知的TI-RADS 3级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3级结节的恶变概率较低,将二者直接等同缺乏医学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未告知事项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2024年李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三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相关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与判决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甲状腺结节”向李女士进行了明确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李女士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为TI-RADS 3级,恶性概率较低。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其难以预判结节的潜在风险,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再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TI-RADS 3级结节的恶变概率较低,二者之间缺乏直接关联。
最后,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