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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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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未给出合法解释解除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湖北省荆州市法院成功恢复合同效力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保险理赔 |90人看过


医疗保险作为应对高额医疗费用的重要工具,其合同稳定性至关重要。然而,当被保险人提出大额理赔申请时,有时面临的不仅是理赔争议,甚至是整个保险合同被单方解除的风险。湖北省荆州市的一起案例中,被保险人刘某(化名)在确诊宫颈癌后,遭遇了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医疗险合同的困境。君审律所代理该案,最终在法院支持下成功恢复了合同效力,保障了刘某后续的治疗。

案件经过:从申请理赔到合同被解除

刘某自2017年起连续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每年续保。2023年初,刘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宫颈癌,随即入院治疗。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费用理赔申请。

在理赔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调取了刘某过往的病历,发现其在2015年(首次投保前两年)的一次妇科检查中,病历记载有“宫颈糜烂”诊断和“建议定期复查”的字样。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在历年投保时,均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此项病史,构成“未如实告知”,且该病史与本次发生的宫颈癌有关联性。于是,保险公司不仅作出了拒赔决定,更向刘某寄送了《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宣布解除这份已连续生效多年的医疗保险合同。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君审律所在分析后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除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重大瑕疵。

保险公司的主张:其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认为投保人刘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我们从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两个层面进行了强力抗辩:

  1. 程序层面:解除权行使已超法定除斥期间 ——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口。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三十日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权利逾期则消灭。本案适用:刘某的保险合同自2017年首次成立,至2023年已远超两年。即使存在所谓的“未告知”事实,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也已丧失解除权。更何况,保险公司是在2023年理赔调查中才声称“发现”2015年的病历,其解除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近六年后,显然违反了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2. 实体层面:未告知事项的性质与因果关系不成立“宫颈糜烂”的性质:我们向法庭说明,“宫颈糜烂”在现代医学中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生理性改变,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疾病。过去的诊断存在被过度解读的情况。将其与恶性肿瘤“宫颈癌”等同视之,缺乏医学依据。因果关系薄弱: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数年前一个常见的“宫颈糜烂”诊断,与多年后发生的宫颈癌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这极其困难。我们提供医学资料,证明宫颈癌的发生与高危型HPV病毒持续感染等因素相关,与“宫颈糜烂”无必然联系。询问与告知的范围:我们审查了历年的电子投保单,健康问卷的询问方式是否清晰、是否涵盖了数年前非特定诊断的“宫颈糜烂”,也存在疑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应以保险公司的明确询问为限。

  3. “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刘某投保后数年,特别是在既往续保过程中,从未就健康状况提出异议,并连续多年收取保费,维持合同有效。这种行为足以使刘某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其健康状况已获认可。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再翻旧账,有违诚信原则。

诉讼策略与庭审交锋

在荆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将辩论重点牢牢锁定在“解除权已消灭”这一程序性抗辩上。

我们向法庭系统性地展示了保险合同从2017年至2023年的全部保单、续保确认函和缴费凭证,清晰勾勒出合同持续有效的轨迹。我们强调,法律设置“两年不可抗辩”及“三十日解除权期限”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维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稳定性,防止保险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费后,待被保险人出险时再以投保时的微小疏漏为由解除合同,这将使被保险人陷入巨大的保障缺失风险,极不公平。

法院判决:程序正义保障合同稳定

法院审理后,高度认可君审律所提出的程序性抗辩意见。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并持续履行的长达数年间,有充分的条件和能力进行核保和调查。其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才提出解除合同,无论其实体理由是否成立,均已远超《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期限。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1. 确认保险公司作出的《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无效;

  2. 确认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医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判令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对刘某本次宫颈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赔付金额通常另行核算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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