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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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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霍奇金淋巴瘤,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上海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70人看过

在重疾险理赔中,恶性肿瘤类案件常因“未如实告知既往轻微病史”引发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未披露投保前的轻微不适或良性病变为由,否定理赔申请,忽视病史与恶性肿瘤的关联性及告知义务的边界。近期,君审律所在上海市法院代理一起非霍奇金淋巴瘤重疾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淋巴结肿大病史”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凭借“病史非重要性”“因果关系缺失”及“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的核心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6万元保险金,明确了恶性肿瘤理赔与轻微告知瑕疵的法律边界。

2021年,投保人张先生(化名)为自身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投保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对保险公司询问的“是否患有恶性肿瘤、淋巴瘤、白血病等疾病”“是否有不明原因淋巴结肿大超过3个月”等问题均作出否定回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并度过等待期。2023年,张先生因持续发热、全身乏力、颈部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淋巴结活检、免疫组化等检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型),随即接受了化疗、靶向治疗等综合诊疗方案。

治疗期间,张先生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0万余元,家庭经济压力剧增。术后,张先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获得相应保险金以弥补医疗开支。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张先生投保前一年曾因颈部淋巴结肿大前往医院就诊,病历记录显示为“反应性淋巴结增生”,经抗炎治疗后缓解,张先生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该就诊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故意隐瞒,因此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认为投保前的淋巴结肿大经治疗后已痊愈,医生告知为炎症引发的良性增生,与淋巴瘤无关联,且当时未意识到该轻微病史需要在健康告知中披露;同时,自己本次确诊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属于恶性肿瘤,与多年前的良性淋巴结增生在病因、病理上完全不同,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情况,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张先生的诊疗资料、保险公司调查记录及投保资料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张先生未告知的良性淋巴结增生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二是该病史与本次非霍奇金淋巴瘤是否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三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及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病史重要性争议,律师团队结合医学常识展开分析。根据医学定义,反应性淋巴结增生是由感染、炎症等因素引发的良性病变,表现为淋巴结肿大,经抗炎治疗后可快速缓解,预后良好,与非霍奇金淋巴瘤这类恶性肿瘤在病因、病理机制上无任何关联,在保险核保中通常不属于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项。律师指出,如实告知义务的核心是披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而张先生的良性淋巴结增生病史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保险公司不能无限扩大告知范围,将已治愈的轻微良性病变纳入必告知事项。

关于因果关系争议,律师团队委托血液科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明确反应性淋巴结增生与非霍奇金淋巴瘤无直接因果关系,前者是良性炎症反应,后者是淋巴细胞恶性增殖引发的肿瘤性疾病,二者的病理特征、治疗方式及预后均存在本质区别。专家进一步说明,临床上无证据表明良性淋巴结增生会发展为非霍奇金淋巴瘤,保险公司无法建立二者之间的医学关联。同时,本案保险合同成立至出险已超过两年,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律师团队收集了张先生的完整医疗记录,包括投保前良性淋巴结增生的诊疗资料、本次非霍奇金淋巴瘤的确诊报告、治疗记录、病理分析报告等,证实两项病症无关联;同时调取投保流程记录、沟通录音等,佐证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良性淋巴结增生需纳入告知范围”,且无法举证证明若张先生告知该病史,保险公司会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策。

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律师指出,张先生确诊的非霍奇金淋巴瘤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其未告知的良性淋巴结增生病史属于轻微、良性疾病,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联,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该病史影响了承保决策,加之合同已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的拒赔及解除合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确诊的非霍奇金淋巴瘤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未告知的良性淋巴结增生病史与本次恶性肿瘤无医学关联,且不属于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病史对其承保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16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非霍奇金淋巴瘤、肺癌等恶性肿瘤的理赔纠纷,常伴随“未如实告知轻微病史”的拒赔理由。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应针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作答,对于已治愈的轻微良性疾病,若不确定是否需要披露,建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留存记录;若遭遇保险公司以轻微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恶性肿瘤保险金,应重点关注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时保留医疗资料、投保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重疾险真正发挥抵御恶性肿瘤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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