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L女士(化名)于三年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健康告知环节,针对“是否曾有肿瘤、结节、肿块、息肉等”的询问,L女士基于当时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了解,认为没有相关问题,故勾选了“否”。
两年多后,L女士在年度体检中被发现甲状腺有低回声结节,经进一步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她随即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L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启动理赔调查,调取了L女士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当时甲状腺超声检查提示有“甲状腺双侧叶结节(TI-RADS 2级)”,体检结论为“建议定期复查”。L女士当时未因此就医。
基于此份报告,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重要前兆和风险因素。L女士在投保时已知自己有甲状腺结节,却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通常会要求复查、除外甲状腺癌责任或加费)。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投保前存在的、未经病理确诊的良性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对“甲状腺癌”的未如实告知?其未告知是否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医学事实与法律认定的交织:如何评价投保前“TI-RADS 2级结节”(通常认为良性可能性极大)的医学意义?其与后来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保险公司试图构建“结节(前兆)→ 癌症(结果)”的简单因果链条,并主张未告知结节这一“前兆”即可拒赔癌症。
君审律所律师深入医学细节与法律原理,对这一链条进行了系统性解构:
- 辨析甲状腺结节的普遍性与良性本质:律师首先援引权威医学资料指出,成年人群中甲状腺结节的超声检出率极高,其中95%以上为良性。L女士投保前体检报告的“TI-RADS 2级”,在超声分级系统中属于“良性征象,恶性风险为0%”,临床处理原则就是“定期随访”。因此,该结节在医学上被定义为一种普遍的、良性的、无需治疗的生理性或良性增生性改变,而非一种“疾病”。
- 严格区分“良性结节”与“恶性肿瘤”:律师强调,健康告知询问的是可能影响承保的“疾病”或“异常”。将一个被医学界认定为良性、风险极低的影像学发现,等同于需要告知的“肿瘤”或“癌前病变”,是混淆了基本概念。要求投保人告知所有良性结节,无异于要求告知每个人身上都可能存在的痣或老年斑,这无限扩大了告知义务的范围。
- 挑战“结节必然导致癌变”的因果关系推定:这是本案抗辩的关键。即使结节与癌症存在统计学上的微弱关联,保险公司也必须证明,L女士所患的“甲状腺乳头状癌”直接来源于三年前那个被判定为良性的(TI-RADS 2级)结节。这在医学上是极难证明的,因为新发癌灶与原有良性结节可能是并存的独立事件。保险公司未能也几乎不可能提供病理学证据证明二者的同一性。其拒赔是基于一种“有结节就可能得癌”的模糊风险担忧,而非法律所要求的“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
- 论证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决定影响的举证不能:律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须证明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于一份TI-RADS 2级的结节报告,许多保险公司的标准核保结论可能是“标准体承保”或仅要求提供复查报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核保规则证明,对于此类明确良性的结节,其必然采取“除外甲状腺癌责任”或“拒保”的严厉措施。其拒赔决定,带有明显的事后追溯性质。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青岛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多组证据:投保前体检报告(突出TI-RADS 2级的良性评级)、确诊甲状腺癌的病理报告、手术记录,以及投保健康告知问卷。律师还特别邀请了内分泌科或甲状腺外科专家提供书面意见,详细阐述TI-RADS分级系统的临床意义,以及良性结节与甲状腺癌在病因学上的区别。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认为:
- L女士投保前体检发现的甲状腺结节,经超声系统评估为良性可能极大(TI-RADS 2级),属于常见的、良性的身体情况,临床仅建议观察。
- 该情况与后来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良性结节的未告知,对其当初作出承保决定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 在L女士已明确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状腺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一项良性、常见的身体情况未告知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L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