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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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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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腹部腺癌,以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罗定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91人看过

被保险人C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时,他根据健康告知问卷的询问,结合自身感受,确认自己身体健康,无相关疾病史。

两年后,C先生因黄疸、腹痛等症状入院,经CT、磁共振胰胆管成像(MRCP)及手术病理检查,确诊为“壶腹部腺癌”。这是一种发生在胆总管与胰管汇合处壶腹部的恶性肿瘤。C先生接受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Whipple术),这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手术,医疗费用高昂。

C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调查发现,在C先生投保前约一年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一次全面体检报告中,提示有数项“异常”,包括:“脂肪肝(轻度)”、“胆囊息肉样病变(直径约3mm)”、“幽门螺杆菌抗体阳性”、“血尿酸略偏高”等。体检建议多为“定期复查”、“低脂饮食”等。C先生当时未因这些异常进行专科就诊或治疗。

基于此份体检报告,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C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体检报告中存在的上述多项异常情况。这些异常均属于健康告知问卷中询问的“检查异常”或与消化系统相关的健康问题,且壶腹部腺癌的发生与消化系统整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本次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一份体检报告中常见的、非特异的多种“异常提示”,是否整体构成对重大疾病的“未如实告知”?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保险公司并非主张某一项具体疾病未告知,而是将一份体检报告中多项常见的、非特异的异常指标“打包”,主张其整体构成对健康状况的“重大不实陈述”,并以此拒赔一个具体的、严重的癌症。

君审律所律师并未被保险公司的“打包战术”所迷惑,而是对每一项“未告知内容”进行逐一剖析,并从整体上论证其与保险事故的无关性:

  1. 逐项解构“异常提示”的临床意义与告知必要性:脂肪肝(轻度):在成年人群中极为普遍,多与饮食、代谢相关,通常不被视为需要立即治疗的严重疾病。胆囊息肉(3mm):微小息肉常见且多为良性,临床常规建议仅定期观察,无手术指征。幽门螺杆菌阳性:感染率很高,多数感染者无症状,与胃癌风险相关但与壶腹部癌关联度很低。血尿酸略高:可能为高尿酸血症前期,与痛风相关,与消化道癌症无直接关联。律师指出,上述每一项都是独立的、常见的、临床意义有限且无即时健康威胁的发现。要求投保人将这些“定期复查”项作为“重要疾病”或“严重异常”告知,是对告知义务的曲解。
  2. 论证“异常集合”与“壶腹部腺癌”缺乏医学上的直接因果链条:律师的核心策略是切断保险公司试图建立的模糊关联。壶腹部腺癌是发生在特定解剖部位的恶性肿瘤,其病因复杂,与上述脂肪肝、胆囊小息肉、幽门螺杆菌感染、高尿酸血症等并无明确的、直接的致病关系。保险公司声称“与消化系统整体健康相关”是一种极为宽泛、缺乏特异性的关联,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这些异常中的任何一项或整体,显著增加了罹患壶腹部腺癌的风险,或能导致核保结论的不同。
  3. 辨析“检查发现”与“应告知的健康状况”:健康告知旨在了解可能显著影响未来疾病风险的、已知的、确定的健康问题。C先生体检报告中的“异常”,是仪器检测的“发现”,而非医生给出的“诊断”或“疾病”。对于这些无临床症状、无后续诊疗、建议仅为观察的发现,一个普通投保人没有理由将其视为必须主动申报的“健康问题”。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将健康告知变成了对“完美健康”的苛刻追求。
  4. 质疑保险公司的“事后严格主义”与对价公平: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要求提供或审核该份体检报告,在收取保费后,却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以近乎“考古”的方式挖掘出数年前的、非特异的异常记录来拒赔,这种做法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对保险人的要求,也使得保险合同的对价关系(以保费换取风险保障)在出险时被轻易推翻,显失公平。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罗定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提交了C先生确诊壶腹部腺癌的完整手术病理证据,以及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律师不仅从医学角度逐项解释各异常指标的普遍性和低风险性,更重点邀请了消化外科或肿瘤科专家,出具专业意见,阐明壶腹部腺癌的特定病因与上述异常指标缺乏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同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 C先生投保前体检报告所记载的异常情况,多为常见、轻微且无临床症状的指标变化或影像学发现,不属于健康告知中通常所指的、需要告知的“疾病”或“重要健康异常”。
  •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任何一项未告知的异常情况,与C先生后来罹患的“壶腹部腺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亦未能充分证明,如果其知悉这些情况,就会对本案所涉的保险风险作出拒保或加费承保的决定。
  • 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C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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