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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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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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手术,以投保前患有高血压、高血脂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辽宁省朝阳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56人看过

被保险人R先生(化名)于投保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时,在健康告知环节对相关询问事项,基于自身认知进行了回答。一年后,R先生因活动后心慌、气短等症状就医,经心脏超声等检查,被诊断为“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医生建议并实施了“二尖瓣成形术”。术后,R先生恢复良好,遂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理赔,金额为2.5万元。

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后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在R先生投保前两年的某次单位例行体检报告中,记载有“血压偏高(具体数值)”、“血脂异常(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升高)”的结论,但体检建议仅为“低盐低脂饮食,定期监测,必要时门诊就诊”。R先生当时未因此就诊或服药治疗。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及解约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高血压、高血脂是导致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脏瓣膜病变的重要风险因素。R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高血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可能加费或除外心血管相关责任)。因此,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对本次心脏瓣膜手术的医疗费用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投保前存在的基础性、无症状的体检异常,能否成为拒赔特定手术的正当理由?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如何认定投保前存在的高血压、高血脂记录(无症状、未治疗)与投保后发生的“心脏瓣膜手术”这一具体保险事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能否仅凭医学上的“风险因素”关联,就直接认定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且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试图构建“未告知基础病(高血压/高血脂)→ 是心脏病的风险因素 → 与本次瓣膜手术有关 → 足以影响承保 → 有权解约拒赔”的逻辑链条。

君审律所律师深入剖析了这一链条的脆弱性,并提出了以下关键抗辩:

  1. 严格区分“风险因素”与“直接病因”:律师首先从医学角度切入,指出高血压、高血脂确实是心血管疾病的常见“风险因素”,但“风险因素”不等于“直接病因”或“必然结果”。特别是对于“心脏瓣膜病”,其病因复杂多样,包括风湿性、退行性(老化)、先天性、感染性等。高血压、高血脂主要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关系密切,与“心脏瓣膜病”的直接因果关联在医学上并不明确。保险公司将“风险因素”等同于“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一种缺乏具体证据支持的医学推断。
  2. 剖析未告知事项的具体性质与告知义务的边界:R先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仅提示“血压偏高”、“血脂异常”,但并无任何医疗机构据此作出“高血压病”、“高脂血症”的明确诊断,R先生本人也无任何症状、未接受任何治疗。健康告知询问的是“疾病”或“症状”,对于这种一次性的、未达临床诊断标准的体检数值波动,普通投保人难以判断其“重要性”。要求投保人对此类情况主动告知,实质上是对告知义务的过度扩张,不符合《保险法》询问告知主义的本意。
  3. 聚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证明标准:律师强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其核保规则等证据,证明如果当时知晓R先生这些轻微、无症状的体检异常,其标准核保结论就一定是“拒绝承保本次理赔所涉的‘心脏瓣膜手术’相关责任”或对此“加收额外保费”。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其拒赔决定更像是事后基于已发生手术的“回溯性”推断,而非基于投保时点的客观风险评估。
  4. 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对概括性询问的明确说明义务:律师指出,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此类指标的询问可能较为概括。对于这类含义模糊的询问,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向R先生明确说明“血压偏高”、“血脂异常”的具体数值标准及其在核保中的重要性,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涉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作明确说明,否则可能不产生效力。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朝阳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因果关系”和“影响承保决定”两个核心点组织证据和论证。律师提交了R先生心脏瓣膜病的完整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其疾病的独立性与手术的必要性;同时,也出示了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承认其存在但强调其非诊断性、无症状性。律师还申请心血管内科专家提供咨询意见,阐述心脏瓣膜病与高血压、高血脂在病因学上的区别,以及后两者作为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

  • R先生投保前体检报告所载情况,属于常见的、未达明确临床诊断标准的身体指标异常,其未在投保时告知,难以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 保险公司主张该未告知事项与R先生后续接受的心脏瓣膜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未能证明若其知悉该情况,就必然会作出不同的承保决定。
  • 保险公司以存在轻微体检异常未告知为由,拒绝对一个明确、独立且必要的住院手术治疗进行赔付,理由不够充分,有失公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R先生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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