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行开颅手术),以先天性疾病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98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刘女士,因出现严重的颈枕部疼痛、肢体无力和行走不稳等症状就医。经过详细的神经影像学检查,被诊断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Chiari畸形Ⅰ型)合并脊髓空洞症”。医生指出,其下疝的扁桃体已对脑干和上颈髓造成明显压迫,且形成的脊髓空洞正在损害神经功能,必须通过手术解除压迫。刘女士随后接受了“后颅窝减压成形术+硬脑膜扩大修补术”(一种开颅手术)。术后症状得到部分缓解。刘女士曾投保高额重大疾病保险,遂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指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是后脑部结构的先天性发育异常,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因此,由此畸形引发的任何治疗,包括本次开颅手术,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拒付重疾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比前案更为深入: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因先天性畸形首次出现严重症状并必须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完全免除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免责范围”应限于畸形本身,而非其引发的、独立的后天医疗事件: 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石。我们认为,免责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其合理的免责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该畸形本身。例如,直接为矫正该畸形而进行的美容或功能重建手术(如单纯为矫正外观的兔唇手术)。但是,当该静止的畸形在保险期间内“活动化”,引发了危及健康或生命的急性状况(如压迫神经、导致脑积水等),并为处理这些继发的、危急的状况而实施手术时,该手术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针对“先天畸形”的择期矫正,而是针对“当前发生的、严重的健康风险”的必要治疗。保险事故应认定为“为治疗脑部严重疾病而实施的开颅手术”,而非“治疗先天性畸形”。
  2. 保险事故的“触发时点”理论: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风险。刘女士的“小脑扁桃体下疝”虽然是先天存在,但它在投保后的某一天,才首次表现出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并达到了必须立即手术干预的临床标准。这个“症状出现并达到手术指征”的时点,就是保险事故的“触发时点”。保险公司保障的正是这个“触发”的风险。
  3. 公平原则与合理期待的保护: 从公平角度考量,刘女士投保时并不知道该畸形会发病,她支付保费是为了保障未来未知的严重健康风险。这个风险最终确实以需要开颅手术的形式实现了。如果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则意味着被保险人缴纳了多年保费,却在真正遭遇开颅大手术这样的重大风险时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严重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采取了“正面突破,直击核心”的强力诉讼策略:

  • 清晰界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我们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明确指出,本案申请理赔的保险事故是 “为治疗脑部疾病而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 。我们提交的全部病历和手术记录均是为了证明这一客观事实。我们刻意避免将案件定性为“小脑扁桃体下疝畸形是否应赔”的争论。
  • 论证免责条款的不适用性: 我们承认小脑扁桃体下疝是先天畸形,但坚决反对保险公司将其引发的所有后果都纳入免责。我们主张,本次手术的直接目的是解除神经压迫、挽救神经功能、治疗脊髓空洞症,这些是后天的、获得性的病理状态。免责条款在此不应被扩大解释。
  • 强调手术的重大性与保障目的: 我们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后颅窝开颅手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和高费用,强调这正是重疾险意图覆盖的“重大疾病”所带来的经济风险类型。刘女士的状况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本质。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法院认为,虽然刘女士所患畸形的病因为先天性,但保险事故系指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畸形导致严重症状而接受开颅手术的事实。该手术治疗行为本身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绝承担此次手术对应的保险责任,属于对免责条款的不当扩大解释,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8万元,并自事故确诊日起豁免其后续各期应交保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