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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状血管瘤(行开颅手术),以先天性疾病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法院成功豁免保费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海关商检 |98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赵先生,因突发剧烈头痛、呕吐及肢体麻木送医,经头部磁共振(MRI)检查,确诊为“脑干海绵状血管瘤并急性出血”。由于出血部位关键、病情危重,赵先生接受了风险极高的“开颅脑干血管瘤切除术”。术后,赵先生遗留了一定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需长期康复。赵先生此前投保了一份带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费豁免”责任的重疾险。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海绵状血管瘤”属于脑血管的先天性发育畸形,其根源在于出生时即存在的血管结构异常。因此,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关于“先天性畸形”的约定,本次疾病及其治疗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表面在于:“海绵状血管瘤”及其导致的开颅手术,是否因可能具有先天属性而被一概排除在重疾险保障之外?但我们的诉讼策略,引导法庭关注了一个更深层次且对被保险人至关紧要的问题:即使“重疾保险金”的赔付存在争议,为治疗该疾病所实施的“开颅手术”这一事实本身,能否独立触发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条款?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的限缩解释困境: 我们承认,在医学上,海绵状血管瘤被视为一种先天性的血管发育异常。然而,保险法上的“免责”并非简单对应医学上的“先天”。该免责条款的立法本意,应在于排除那些自出生时即表现出严重症状、通常无法通过后天治疗改变的先天性严重缺陷。而海绵状血管瘤具有“静止性”,许多人终身无症状。赵先生的保险事故,并非“畸形”本身,而是该畸形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引发的危及生命的急性出血以及为抢救生命所必须实施的重大开颅手术。这是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严重的医疗事件。

  2. “保费豁免”责任的独立性: 重大疾病保险中的“保费豁免”条款,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豁免其后续各期应交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该责任与“一次性给付重疾保险金”是并列的、独立的两项保险责任。许多合同的“保费豁免”触发条件,与“重疾保险金”的疾病列表和定义并非完全等同,有时条件更为宽泛,例如约定“达到疾病终末期”、“实施特定重大手术”或“达到某种失能状态”即可豁免。

  3. 将“手术”本身作为豁免的切入点: 我们的核心策略是,暂时搁置关于“海绵状血管瘤是否属于免责先天性畸形”的复杂医学争论,转而牢牢抓住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赵先生确实因疾病接受了“开颅手术”。我们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发现其中“保费豁免”的触发条件之一,包含了“为治疗脑部疾病而实际实施了开颅手术”。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描述性的标准,不涉及对疾病先天属性的定性。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面对保险公司的全面拒赔,我们制定了“以退为进,重点突破”的诉讼方案:

  • 承认医学事实,转移法律战场: 我们不与保险公司深入纠缠海绵状血管瘤的医学起源,而是迅速将辩论焦点引向合同条款的独立性解释。我们主张,关于“重疾保险金”的争议与“保费豁免”的申请是两个可以分别审查的法律问题。

  • 锁定“开颅手术”的客观事实: 我们向法庭突出强调,赵先生的住院病案、手术记录均明确记载了“开颅脑干血管瘤切除术”这一事实。这完全符合合同中关于“实施开颅手术”的文字描述。

  • 论证“保费豁免”条款的独立适用性: 我们向法庭阐明,保费豁免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在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减轻其长期缴纳保费的经济压力,体现人道关怀。赵先生经历了开颅大手术,后续康复和生计已面临巨大挑战,正是该条款意图保障的对象。只要手术事实成立,就应触发豁免,这与疾病是否“先天”无关。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关于“保费豁免”责任应独立审理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疾病可能具有先天性为由拒付重疾保险金,双方存在争议。但就被保险人已实际接受“开颅手术”这一事实,证据确凿。该事实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触发“重大疾病保费豁免”的条件。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自保险事故认定之日起,豁免赵先生后续各期应交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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