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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咽癌,未如实告知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广东省广州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 |103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陈先生不幸被确诊为“鼻咽未分化型非角化性癌”,并立即开始了放化疗等综合治疗。陈先生曾于三年前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受理后展开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前一年曾有因“慢性胃炎”住院治疗的记录,而在投保的健康问卷中,陈先生对该项病史未作告知。据此,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陈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严重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24万元重疾保险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陈先生未告知的“慢性胃炎”病史,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足以导致其“鼻咽癌”理赔被拒的“未如实告知”?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重要事实”的关联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限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此处的“影响”,应建立在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人评估的特定风险之间存在合理关联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承保重疾险时评估的是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如癌症、心梗等)的总体风险。“慢性胃炎”是一种常见的消化系统良性疾病,其与发生在头颈部的“鼻咽癌”在发病机理、器官系统、高危因素上均无明确的医学关联。保险公司很难论证,知晓一个慢性胃炎病史,会如何实质性地改变其对陈先生未来患鼻咽癌的风险评估。
  2. 因果关系的严格限定: 该法条进一步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在未告知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这是本案最关键的防线。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未告知慢性胃炎”这一行为,与“鼻咽癌的发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决定性因果关系。这显然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慢性胃炎不会导致鼻咽癌,这是基本的医学常识。二者之间无因果链条,保险公司的拒赔便失去了根基。
  3. 不可抗辩条款精神的指引与告知义务的限度: 虽然从合同成立到出险超过两年,可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但即便在两年内,本案保险公司的理由也站不住脚。投保人对于健康询问的理解应以“重大疾病风险”为背景。对于一个已经治愈、与所患重疾无关的普通胃炎史,投保人因疏忽或认为无关紧要而未告知,应属“重大过失”。而法律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救济,设置了严格的因果关系门槛。保险公司不能将告知义务无限扩大为“事无巨细的坦白”,否则将显失公平。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陈先生后,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直指保险公司拒赔逻辑的核心缺陷:

  • 切割医学关联: 我们首先明确承认陈先生有未告知胃炎史的事实,但随即强调,本案的核心是论证该事实与保险事故(鼻咽癌)无关。我们向法庭提交医学资料,明确指出慢性胃炎与鼻咽癌的病因学差异,从根源上切断二者的联系。
  • 转移举证责任: 我们强调,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若要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为由解约拒赔,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慢性胃炎如何导致或严重影响鼻咽癌的发生”。保险公司对此无法回应。
  • 论证合同解除权的不成就: 我们系统阐述,由于缺乏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并未满足。因此,其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先生未告知的“慢性胃炎”病史与其所患“鼻咽癌”之间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不影响本案保险事故的认定,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陈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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