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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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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后身亡,以未尸检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菏泽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99人看过

我方当事人是一位年迈的独居老人S先生。某日,其子女前来探望时,发现S先生倒卧在自家院子内,已无生命体征。家人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现场记录显示,院内地面有轻微不平,S先生身旁有一翻倒的矮凳。医院在未能明确死因的情况下,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为S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死亡证明死因不明,且现场情况虽提示有摔倒可能,但无法确定摔倒是否为死亡的直接原因,还是自身疾病突发导致摔倒。保险公司要求家属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否则将因“死因不明”而拒赔。家属基于传统观念和情感,拒绝了尸检要求。保险公司随即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在缺乏尸检报告,但存在客观意外线索(地面不平、凳子倾倒)与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的情况下,能否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意外摔倒”是导致老人身故的近因?

法理与实务分析:

  1.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转移: 在意外险纠纷中,受益人对于“意外”的发生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家属提供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该记录作为公文书证,证明了存在“摔倒”的客观环境和迹象,这已经完成了对“意外事件”发生的初步证明。此时,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保险公司若主张死亡系由自身疾病等免责事由所致,则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将查明死因的责任,通过“要求尸检”的方式,完全转嫁给受益人。
  2.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是“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高于不发生的可能性。结合本案:一个地面不平的院子、一个倾倒的凳子、一位独居老人。这一系列要素构成的场景,使得“意外摔倒”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虽然不能100%排除疾病突发的可能性,但在前者可能性明显更高的情况下,应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法律事实。
  3. 近因原则的综合判断: 对于高龄老人而言,一次意外的摔倒,完全可能诱发或直接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颅脑损伤、骨折并发症、急性心脑血管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摔倒”这一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件,是导致死亡链条中不可或缺的、决定性的环节。即使老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但如果没有摔倒这个“扳机”,死亡结果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摔倒应被认定为近因。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结果:

我们代理S先生家属后,致力于构建一个环环相扣的“意外”证据与逻辑体系:

  • 强化核心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作为证据体系的基石,强调其客观性与权威性,有力地支撑了“意外摔倒”的待证事实。
  • 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强力推论: 我们向法庭清晰地描绘事发场景,并指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此环境下,一位老人夜间活动时绊倒凳子而摔伤,是极其合理且可能性极高的推论。
  • 指出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能: 我们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声称死因可能系自身疾病,但这仅仅是一种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推测。其未能提供S先生生前有任何足以直接导致猝死的严重疾病就诊记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菏泽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结合公安机关的勘查记录和现场情况,可以认定S先生身故系由意外摔倒导致的可能性较高,该事件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无任何相反证据证明死因系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以死因不明为由拒赔,依据不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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