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定义,有时难以完全覆盖临床实践中所有凶险的疾病状态。“爆发性心肌炎”以其起病急骤、病情危重、死亡率高著称,但其名称和表现可能不完全符合合同中针对“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心肌病”的刻板描述。君审律所在杭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论证了爆发性心肌炎的临床严重性符合重疾险的保障本质,为客户争取到1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青年罹患爆发性心肌炎的生死考验
2021年,年轻的公司职员赵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赵先生因感冒后出现严重胸闷、气促、晕厥被紧急送医,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随即出现心源性休克、恶性心律失常,生命垂危,被送入心脏重症监护室(CCU)抢救。经过包括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在内的积极生命支持治疗,赵先生最终侥幸生还。
康复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合同条款中并无“爆发性心肌炎”这一病种,而赵先生的情况亦不完全符合“急性心肌梗死”(无特定心电图及酶学改变)或“严重心肌病”(其心功能在后期有所恢复)的严格定义,因此“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予以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集中于合同文义:疾病名称不在列表内,且临床表现未能与现有条款定义严丝合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一种诊断明确、病情极其危重、已实际实施高级生命支持措施、并造成身体机能严重损害的疾病,仅因其名称和过程未能完美契合合同某一具体条款的定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否定其作为“重大疾病”的实质?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在条款文字上硬碰硬处于劣势。因此,我们转换视角,从疾病的实质影响和合同目的出发,发起了一场“釜底抽薪”式的诉讼。
- 全面呈现疾病的极端严重性与治疗的重大性。我们调取了赵先生全部的ICU病历,向法庭生动地还原了其命悬一线的救治过程:心源性休克、持续生命监护、使用IABP等高级生命支持设备。我们强调,爆发性心肌炎是心血管领域的“急危重症之首”,其短时间内的死亡风险极高,所接受的救治措施其创伤性、复杂性和费用高昂程度,完全不低于甚至超过许多合同列明的重疾。
- 论证其病情符合“一类重疾”的保障特征。我们指出,重疾险保障的是一类“病情严重”、“治疗花费巨大”、“长期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疾病状态。赵先生所经历的,正是这样一种状态。虽然其心功能在积极救治下有所恢复,但此次大病对其身体造成的巨大冲击、后续漫长的康复过程以及未来可能存在的长期健康影响,是不争的事实。
- 核心武器: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我们向法庭强烈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是基于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对生命的威胁程度,而非非一本僵化的疾病名称字典。当赵先生被确诊为爆发性心肌炎并经历九死一生的抢救后,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认为这无疑是一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抠字眼、排斥临床公认危重疾病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 请求法院基于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和裁判。我们恳请法院,在适用格式条款会导致明显不公时,应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保障重疾风险),并结合合同目的,认定赵先生的情况属于合同保障范围。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深受我方提交的详实医疗证据和关于“合理期待”的法理论证所触动。法院认为,赵先生所患“爆发性心肌炎”诊断明确,病情危重,已实际达到需紧急高级生命支持的程度,该疾病的严重性、治疗的复杂性和对患者生命健康的威胁,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本质。保险公司机械适用条款拒赔,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不符,有违公平。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对合同目的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