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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血管瘤肝切除,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184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恶性肿瘤,也涵盖某些需要实施重大手术的良性疾病。然而,当被保险人因良性肿瘤(如肝血管瘤)接受重大器官切除手术时,保险公司仍可能以“投保前已知悉该疾病存在但未告知”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在济南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论证了“重大手术”本身的独立保障价值,不因肿瘤的良恶性而改变,为客户争取到4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肝血管瘤切除术与未告知的“既往史”

2020年,王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条款中包含“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手术类重疾责任,其中明确“因良性肿瘤进行的肝叶切除”在保障范围内。2022年,王先生因肝血管瘤增大并出现压迫症状,根据医生建议接受了“肝部分切除术”,手术创伤大,恢复期长。

王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在投保前的体检中已知晓患有“肝血管瘤”,但未在健康告知中说明。保险公司认为,肝血管瘤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王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对因该疾病进行的手术治疗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是:手术的病因是肝血管瘤 → 肝血管瘤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且未告知 → 因此,由该病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手术)均不予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合同明确保障的“因良性肿瘤实施的重大手术”,保险公司能否因该良性肿瘤是“既往症”且未告知,就免除其对于“手术”这一保险事故本身的赔偿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偷换了概念。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实施了重大手术”,而非“罹患肝血管瘤”。我们的策略是围绕“保险事故的独立性”展开。

  1. 锁定保险事故为“重大手术”本身。我们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后向法庭强调,合同保障的并非“肝血管瘤”这一疾病状态,而是当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包括良性肿瘤)接受了合同所约定的重大手术(如肝叶切除)时,保险人即应履行赔付义务。王先生所接受的“肝部分切除术”,无论其病因如何,本身已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类重疾的保障条件。

  2. 论证“手术”是保障期内新发生的、独立的保险事故。我们指出,肝血管瘤本身可能长期稳定存在,并不必然构成保险事故。真正的保险事故,是其在保障期内因病情发展(如增大、出现症状)而新发生的、必须进行重大手术的这一医疗事件。这个“手术行为”发生在投保之后,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保险触发点。

  3. 区分“疾病存在”与“疾病达到重疾状态”。我们向法庭解释,许多疾病(包括良性和恶性)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重疾险保障的是疾病发展到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状态”(如需要重大手术、达到特定功能障碍等)。王先生投保前知晓有肝血管瘤,但当时并未达到需要手术的“重疾状态”。在保险期间内,病情进展至必须手术,这才达到了赔付标准。

  4.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明确保障范围。我们主张,合同既然明确将“因良性肿瘤进行的肝叶切除”纳入保障,就意味着保险人同意承保此类风险。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不应因“良性肿瘤是否为既往症”而产生歧义。在存在歧义时,应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只要在保障期内因良性肿瘤实施了合同约定的手术,就应赔付。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君审律所的观点。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对因良性肿瘤实施的肝叶切除承担保险责任。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肝血管瘤接受了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手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以该良性肿瘤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为由拒赔,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相悖,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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