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的纠葛已成为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保险公司往往将二者视为同一疾病谱系的不同阶段,并以“未如实告知结节”为由,拒赔其后确诊的甲状腺癌。君审律所在沈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通过精准的医学辨析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区分了“良性结节”与“恶性癌灶”的本质区别,并运用“合理期待原则”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壁垒,为客户赢得21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甲状腺癌确诊与未告知的“结节”史
2018年,高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问卷中“是否患有或曾患有甲状腺结节、肿块或肿瘤”的询问,高女士勾选了“否”。2021年,高女士在年度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后经穿刺细胞学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术。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查悉高女士在2016年(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有“甲状腺结节,建议随访”的记录。保险公司据此认为,高女士故意隐瞒了重要的甲状腺结节病史,本次甲状腺癌是该结节发展的必然结果,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风险,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建立在“疾病连续性”的推定上:结节是癌的前奏 → 未告知结节即未告知癌症风险 → 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 → 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
1. 投保前存在的、未经病理定性的“甲状腺结节”,是否在法律和医学上等同于其后新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
2. 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一个在保障期内经病理确诊的恶性肿瘤,是否违背了投保人对于“癌症”保障的合理期待?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论证混淆了“风险因素”与“疾病本身”的界限。我们制定了层层递进的诉讼策略:
夯实医学证据,切割“良性风险”与“恶性疾病”。我们调取了高女士2016年和2021年的全部医疗记录,并辅以内分泌学专家意见。我们向法庭清晰地呈现:2016年结节: 影像学描述为良性可能大,未见恶性特征,临床医嘱仅为“随访”。这是一个未被确诊的、良性的、静态的风险信号。2021年癌灶: 经穿刺细胞学明确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这是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独立的、恶性的保险事故。我们强调,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转化关系。绝大多数甲状腺结节终身不会癌变。保险公司无法证明2016年的那个结节就是2021年这个癌细胞的唯一来源。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发起核心攻击。这是我们最具说服力的论点。我们向法庭陈情,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其对“恶性肿瘤”保障的核心期待是:当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病理学检查首次明确诊断为“癌症”时,能够获得赔付。 高女士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期待。保险公司通过追溯数年外的、一个常见的、良性的体征,来否定对一个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的赔偿责任,这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使得“恶性肿瘤”这一核心保障在甲状腺部位被架空。
论证保险公司的条款适用显失公平。我们指出,在甲状腺超声检查日益普及的当下,大量健康人群均可能被发现存在结节。如果保险公司意图将所有有结节病史的人都排除在甲状腺癌保障之外,则应在缔约时以极其醒目的方式明确告知,并将其作为责任除外事项写入合同。而非在出险后,利用“未如实告知”这一工具,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追溯性拒赔,这无疑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其的主要权利。
援引“不利解释原则”进行法律收官。我们主张,对于健康告知中“甲状腺结节”的范围及其与“甲状腺癌”关系的解释,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存在“属于同一疾病”与“属于不同疾病”两种解释时,必须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即采纳“属于不同疾病”的解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合理期待原则”和“疾病性质区分”的论述。法院认为,高女士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经病理确诊甲状腺癌,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特征。其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癌症无直接证据证明为同一疾病进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普通投保人对癌症保障的合理期待相悖,相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在本案中显失公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高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