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的基石,但其适用边界必须清晰。当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告知某项常见、良性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与之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新发生的重大疾病时,便构成了对如实告知原则的滥用。君审律所在上海市处理的一起胃癌理赔纠纷,成功论证了“胃炎”与“胃癌”之间缺乏法律所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驳倒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为客户赢得7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胃癌确诊牵出陈年“胃炎”
2019年,李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对于“是否曾患有胃部疾病”的询问,李女士勾选了“否”。2022年,李女士因胃部不适入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胃腺癌”,并接受了胃部大部切除术。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时,查到李女士在2017年(投保前两年)曾因“慢性浅表性胃炎”有过门诊就诊和服药记录。保险公司随即以李女士“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主张其告知行为影响了承保决定,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本次胃癌不予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是:未告知胃炎 → 胃炎与胃癌同属胃部疾病,存在医学上的发展可能 → 该告知事项重要 → 影响承保 → 解约并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慢性浅表性胃炎”这一常见良性病史,与其数年后新发的“胃腺癌”之间,是否存在足以导致保险公司对本次胃癌承保决策改变的、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承认存在告知瑕疵,但坚决反对其导致的拒赔后果。我们的核心策略是精准切割二者的因果关联。
深入医学分析,论证疾病性质的本质区别。我们提交了权威的胃肠病学资料,向法庭阐明:“慢性浅表性胃炎”是极为常见的消化系统良性疾病,其主要病因是HP感染、饮食因素等,绝大多数患者病情稳定,不会进展为胃癌。而“胃腺癌”是恶性程度高的肿瘤,其发生是一个多因素、多步骤的漫长过程,与遗传、环境、重度萎缩性胃炎伴肠化等癌前病变关系更为密切。将常见的浅表性胃炎直接等同于胃癌的高危因素,是医学概念的严重误读。
紧扣“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我们强调,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是严格的、直接的。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李女士未告知的“浅表性胃炎”就是其日后罹患“胃腺癌”的直接、决定性原因。然而,医学共识表明,二者之间不存在这种决定性的因果联系。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于“胃癌”这一特定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言,并非《保险法》第十六条所要求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运用“不可抗辩条款”精神辅助论证。我们指出,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尽管事故发生在两年内,但“不可抗辩条款”体现的立法精神是维护合同稳定性,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保险公司在李女士罹患重疾后,竭力追溯数年外的、一次普通的胃炎就诊记录作为拒赔理由,有违诚信,司法应予以适当限制。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如果李女士当时告知了“浅表性胃炎”,其具体的核保结论会是什么?我们主张,对于如此常见且良性的情况,最可能的结论是“标准体承保”。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会因此拒保“胃癌”风险,其拒赔逻辑纯属事后牵强附会。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君审律所的论证有理有据。法院认为,李女士未告知的“慢性浅表性胃炎”与后来确诊的“胃腺癌”在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及病因上均有本质区别。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本案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该事项对其承保本案的胃癌风险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据不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