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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白血病,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189人看过

“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条款之一,其本意是排除投保前已明确存在的疾病风险,防止逆选择。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有时会滥用此条款,将投保后“新发”的、但症状表现可能与某些过往轻微症状相似的疾病,牵强地归入“既往症”范畴。君审律所在石家庄市处理的一起急性白血病理赔案,正是对此类滥用免责条款行为的成功阻击,为客户赢得6.7万元救命钱。

一、 案情回顾:突发白血病被指为“陈旧”疾病

2021年,张先生(化名)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时,其表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2022年,张先生因持续发热、乏力、出血倾向等症状紧急入院,经骨髓穿刺等检查,被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病情危急,医疗费用高昂。

张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他们发现,在张先生投保前约一年,他曾因“反复感冒、乏力”在某诊所有过几次就诊记录,诊所医生当时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和“贫血待查”(未明确病因)。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张先生早在投保前就出现了与白血病相关的“乏力、贫血”等症状,其所患的“急性白血病”应属于投保前已有相关症状且未治愈的疾病,因此属于“既往症”,拒绝赔付。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论点是:张先生在投保前已出现乏力、贫血等体征,这些体征与后来确诊的白血病症状一致,因此白血病属于“既往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如何界定“既往症”?投保前出现的、非特异性的、且未明确诊断的轻微症状,是否足以将投保后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认定为“既往症”?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论证混淆了“非特异性症状”与“已确诊疾病”的界限,是对“既往症”条款的扩大化解释。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1. 明确“既往症”的法定与约定内涵。我们深入分析了合同条款,通常对“既往症”的定义是指“在投保前已患有、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我们强调,这里的“疾病或症状”应指已明确诊断的、或具有典型特异性、足以指向某一特定疾病的状况。张先生投保前的“乏力”和“贫血待查”是极其常见的非特异性症状,可能源于无数种原因(如休息不足、营养不良、轻微感染等),它们与“急性白血病”之间不具备医学上的特异性关联。

  2. 论证“急性白血病”属于投保后“新发”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了权威的血液病学资料,证明“急性白血病”是一种起病急骤、进展迅速的恶性血液肿瘤。张先生投保前的轻微症状,完全无法与这种恶性疾病的初期表现划等号。其首次明确诊断是在投保之后,通过骨髓穿刺这一金标准检查才得以确认。因此,这是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攻坚格式条款。我们主张,对于“既往症”的范围界定,合同条款存在模糊地带。保险公司的解释(将非特异症状等同于重大疾病)显然极大地限制了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采用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既往症”不包括投保前未明确诊断的、非特异性的身体不适。

  4. 强调保险的保障目的与举证责任。我们向法庭陈情,保险公司将一份在投保后确诊的、危急的恶性疾病归为“既往症”,实质上是试图从根本上否定保险的保障功能。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任何重大疾病都可以通过倒查历史病历,找到某些模糊的、前驱的非特异症状,从而被拒赔,这无疑是荒谬的。根据举证规则,保险公司主张是“既往症”,就必须证明张先生在投保前已被明确诊断为白血病或患有足以确诊该病的特异性体征,而这显然是无法完成的。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我方观点。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投保前所患的“上呼吸道感染”及“贫血待查”与后来确诊的“急性白血病”在疾病性质、严重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保险公司将投保后新确诊的重大疾病牵强地归类为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据不足。合同中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不应作扩大化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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