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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辅助化疗,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陕西省西安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147人看过

在医疗险的理赔中,当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而后续发生的医疗行为在医学上被认为与未告知事项存在某种潜在关联时,保险公司常会借此为由拒绝承担全部保险责任。这类纠纷的复杂性在于,需要精准界定未告知事项与当前治疗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所要求的直接、决定性因果关系。君审律所在西安市代理的一起乳腺癌术后辅助化疗理赔案,正是对此类复杂因果关系的成功剖析,最终为客户追回8.1万元化疗费用。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术后化疗遇阻,缘起未告知的“肺部结节”

2020年,刘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高额住院医疗保险。2022年,她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并接受了乳腺癌根治术。根据术后病理报告及诊疗规范,医生判断其需要进行术后辅助化疗以降低复发风险。刘女士遂按要求完成了数个周期的化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8.1万余元。

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次化疗费用时,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刘女士在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提示有“肺部微小结节”,但她在投保时未就此进行告知。保险公司据此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刘女士未如实告知“肺部结节”,而该结节性质不明,可能存在恶性风险(即与乳腺肿瘤同为肿瘤性疾病),其本次的化疗方案可能同时针对乳腺癌和潜在的肺部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与未告知事项相关的”治疗费用不予承担。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试图建立一个模糊的关联性:未告知的肺部结节(潜在肿瘤) → 与所患乳腺癌(确诊肿瘤)同属肿瘤范畴 → 化疗作为全身治疗可能对两者都起作用 → 因此化疗费用与未告知事项相关 → 拒赔。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聚焦于:
刘女士因乳腺癌术后,根据明确的临床诊疗规范所接受的、旨在降低乳腺癌复发风险的“辅助化疗”,其费用是否因投保前存在的、未经确诊的“肺部微小结节”而可以被保险公司拒赔?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链条充满了或然性与推测,完全不符合保险法近因原则与因果关系的要求。我们为此构建了坚实的抗辩体系:

  1. 锁定治疗的直接目的与近因。我们调取了刘女士的完整病历,特别是其主治医生出具的《诊疗计划说明》和化疗申请单。这些权威医疗文书中明确记载,化疗的适应症和目的是“乳腺癌术后辅助化疗”,旨在“杀灭可能存在的乳腺癌微小转移灶,降低乳腺癌复发风险”。证据清晰地表明,本次化疗的唯一且直接的近因是“确诊的乳腺癌”,而非那个数年未见变化、性质不明的“肺部微小结节”。

  2. 切割“疾病关联”与“治疗关联”。我们承认,从最宽泛的医学概念上讲,乳腺癌和肺部结节都可能与“肿瘤”相关。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是具体的、直接的,而非抽象的、泛化的。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逻辑谬误在于,将一个具体的、有明确指征的治疗(抗乳腺癌化疗),与一个未经证实的、潜在的、且与当前治疗无关的风险(肺部结节)强行捆绑。这好比因为一个人有胃病病史,就拒绝赔付他因骨折所进行的手术费用一样荒谬。

  3. 论证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能。我们向法庭强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主张化疗费用的一部分应用于治疗肺部结节,就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它需要证明:该肺部结节是恶性的;本次化疗方案中的具体药物对这类肺部恶性肿瘤有效;主治医生制定化疗方案时,确实考虑了该肺部结节的因素。显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一项有效证据。其拒赔决定完全基于毫无根据的推测。

  4. 抨击保险公司对医疗行为的不当干预。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并非医疗主体,无权质疑或重新解读由三级甲等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国家诊疗规范制定的、且已实际执行的化疗方案。其试图将一次标准化的、必要性明确的治疗进行“费用分割”,是典型的越权和滥用权利行为。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刘女士所接受的化疗是针对其已确诊的乳腺癌的术后辅助治疗,具有明确的医疗必要性和针对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化疗与刘女士投保前存在的肺部结节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因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本次化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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