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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坠身故,以坠落高度超过2米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10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612人看过

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中,有时会见到对特定活动或环境的限制,例如将“从事高空作业(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该条款的本意是区分普通意外与职业高风险。然而,当一名非从事高空作业的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从超过2米的高度坠落身故时,保险公司能否简单地以“坠落高度超过2米”为由,套用该免责条款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石家庄市高额意外险案件,法院判决赔付30万元,明确区分了“职业高风险”与“生活意外”的界限。

一、 案情回顾:日常意外遭遇“高度”免责条款

委托人杨先生(化名)的父亲在自家房屋屋顶检查漏雨情况时,不慎脚滑,从屋顶坠落,当场身亡。警方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其死亡原因为“意外高坠”。杨老先生生前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杨先生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测量了屋顶距地面的高度,约为3.5米。随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作业)时发生意外,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杨老先生在3.5米高的屋顶作业,属于“高空作业”,故符合免责情形。

二、 争议焦点:“高空作业”的免责条款能否适用于日常生活意外?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高空作业”这一免责条款的解释。它究竟是一个特指的、具有特定含义的职业活动概念,还是一个可以被任意扩大解释的、泛指任何物理高度行为的描述?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用纯粹的物理标准解释,认为只要坠落高度达到或超过2米,无论行为性质、场所、目的为何,都触发免责。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是错误的,是对免责条款的滥用。“高空作业”的法律与通常含义: 在我国安全生产等领域,“高空作业”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专业术语,通常指专门从事的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有经常性、职业性、风险高等特征。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登高行为(如擦窗户、检修屋顶、换灯泡),在通常理解中不属于“高空作业”。合同目的解释: 该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因从事特定高风险职业所带来的、可预见的、频率较高的意外风险,而非排除普通人在生活中可能遭遇的一切具有一定高度的意外。将老年人上屋顶检漏这种生活行为等同于职业高空作业,严重背离了公众的合理期待和合同目的。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高空作业”这一免责条款中的关键概念,当其含义发生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采纳其通常的、狭义的理解,即指职业性活动。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诉讼策略集中于对免责条款核心概念进行精准界定:

  1. 辨析“高空作业”的概念: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关于“高空作业”的国家标准(GB)或行业定义,强调其职业属性,并将其与杨老先生偶尔的、非营利的自家房屋检修行为进行严格区分。

  2. 强调死亡的近因是“意外坠落”: 我们牢牢抓住警方出具的“意外高坠”证明,强调杨老先生死亡的直接、有效原因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坠落事件,这完全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3. 揭露条款适用的荒谬结果: 我们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一个人从2米高的台阶上失足摔下不赔,但从1.9米的台阶上摔下就赔;在家中从双层床上铺摔下也不赔。这无疑是将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切割得支离破碎,是极不合理的。

  4. 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质疑,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所有距地2米以上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行为,均属免责”?若无,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石家庄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高空作业”应作限缩解释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高空作业”免责条款,应理解为针对特定职业风险,而不应无限扩大至日常生活中所有具备一定高度的行为。被保险人在自家屋顶检修时不慎坠落身故,属于普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援引职业性“高空作业”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向杨先生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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