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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未如实告知血管瘤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 |97人看过

在医疗保险理赔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引用的拒赔理由之一。然而,法律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必须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果投保人未告知的病史与后续所患重大疾病之间毫无医学关联,保险公司的拒赔便失去了合理基础。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郑州市案件,客户因“肺癌”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未告知多年前的“肝血管瘤”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7万元,坚决制止了保险公司的“滥杀式”拒赔行为。

一、 案情回顾:肺癌理赔牵出无关的血管瘤旧史

委托人韩先生(化名)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3年,他因持续咳嗽、胸痛入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手术及化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7万元。

韩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启动调查,调取其过往体检记录,发现其在2019年(投保前两年)的腹部超声检查中,曾提示“肝内探及强回声团,考虑肝血管瘤可能,建议随访”。而在2021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患有肝脏肿瘤、囊肿或占位性病变”的询问,韩先生可能因认为问题不严重或已遗忘而未勾选。

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韩先生故意隐瞒其“肝血管瘤”病史,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肝血管瘤”与所患“肺癌”是否具有关联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且明确:韩先生未告知的“肝血管瘤”与其两年后确诊的“肺鳞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肺癌”这一风险的承保判断?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取“严格告知”立场,认为只要健康问卷问到了,投保人未如实回答,无论未告知的内容与后续理赔的疾病是否相关,都构成了违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荒谬且不合法的,其关键在于彻底切断“肝血管瘤”与“肺癌”之间的任何潜在联系。医学上的绝对无关联性: “肝血管瘤”是肝脏内最常见的良性肿瘤,由血管异常增生形成,其发展与肺癌(呼吸系统恶性肿瘤)的发病机制、病理过程、影响因素等毫无关联。二者分属完全不同的器官系统,是两种独立的、性质迥异的疾病。一个普通的全科医生都可以明确断定,肝血管瘤绝不会导致肺癌。核保上的非重要性: 对于无症状的、小的“肝血管瘤”,在医疗险核保中普遍被视为标准体,通常的处理结果是“标准体承保”,绝不会因为一个良性的肝血管瘤就“拒保”整个保单,更不会因此影响对肺部癌症风险的评估。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未“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精确适用: 该法条的核心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如果韩先生当时告知了肝血管瘤,公司就会对这张医疗险保单作出“拒保”或“整体加费”的不同决定。这显然是无法证明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韩先生制定了直接且强有力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证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完全不成立:

  1. 猛攻因果关系的绝对缺失: 我们旗帜鲜明地向法庭指出,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与理赔疾病风马牛不相及的良性病史来拒赔,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医学文献或证据,证明肝血管瘤与肺癌的发病存在关联,其必然无法完成。

  2. 挑战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当庭说明其内部核保规则:是否会因为一位客户有“肝血管瘤”,就拒绝承保其“肺癌”的风险?并坚决要求其提供支持此观点的核保手册等证据。这从根本上揭露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荒谬性。

  3. 强调关联性与重要性的统一: 我们向法庭论证,一个事实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其前提必须是它与所承保的保险事故风险相关。无关的事实,自然不具备告知的重要性。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投保人事无巨细地告知所有无关的健康信息。

  4. 主张保险公司违背诚信原则: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利用一个无关紧要的告知瑕疵,来规避其对一项独立的、重大的恶性疾病的赔付责任,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对我方提出的“非关联性”和“非重要性”论点高度认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肺部恶性肿瘤毫无医学关联的肝脏良性病变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依据不足。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肝血管瘤病史对其承保本次理赔所涉疾病(肺癌)的决定产生了任何实质性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其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向韩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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