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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未如实告知高血压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119人看过

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公司审核的重点。然而,一个核心原则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必须与后续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重要的关联性,即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与否的决定。如果未告知的病史与所患重疾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便难以成立。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北京市案件,客户虽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但罹患的是淋巴瘤,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4万元,清晰界定了“未如实告知”抗辩的合理边界。

一、 案情回顾:淋巴瘤确诊遭遇高血压病史质疑

委托人赵先生(化名)于2021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他因持续发热、淋巴结肿大就医,经病理活检被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一种恶性肿瘤)。赵先生接受化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调取了赵先生投保前的就医记录,发现其在2020年曾因“高血压1级”在社区医院有过就诊记录并服用过降压药。而在2021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患有高血压或心脑血管疾病”的询问,赵先生勾选了“否”。

基于此,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赵先生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依法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高血压与所患淋巴瘤是否具有关联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赵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1级”病史,与其两年后确诊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淋巴瘤”这一风险的承保判断?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取“严格告知”立场,认为只要健康问卷问到了,投保人未如实回答,无论未告知的内容与后续所患疾病是否相关,都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荒谬且不合法的,其关键在于切断“高血压”与“淋巴瘤”之间的任何潜在联系。医学上的绝对无关联性: “高血压”是一种常见的心血管系统慢性病,其成因与生活方式、遗传等因素相关。而“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其发病与免疫、遗传、感染等因素相关。二者分属完全不同的医学领域,病因、病理机制毫无交集。一个普通内科医生可以明确断定,高血压不会导致淋巴瘤。核保上的非重要性: 对于“高血压1级”这种常见、可控的慢性病,在重疾险核保中,最常见的处理结果是“标准体承保”或“轻微加费”,而直接“拒保”的可能性极低。更重要的是,高血压的风险主要在于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而并非在于增加罹患淋巴瘤的风险。因此,即使赵先生告知了高血压,保险公司在评估其“淋巴瘤”的承保风险时,也不会因此作出不同的决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精确适用: 该法条的核心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如果赵先生当时告知了高血压,公司就会对这张保单作出“拒保”或“针对淋巴瘤风险加费”的不同决定。这显然是无法证明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赵先生制定了直接且有力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证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1. 猛攻因果关系的缺失: 我们旗帜鲜明地向法庭指出,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与理赔疾病毫无关系的既往史来拒赔,是典型的“欲加之罪”。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医学证据证明高血压与淋巴瘤的发病存在关联,其必然无法完成。

  2. 挑战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当庭说明其内部核保规则:是否会因为一位客户有“高血压1级”病史,就拒绝承保其“淋巴瘤”的风险?这从根本上揭露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不合理性。

  3. 强调关联性与重要性的统一: 我们向法庭论证,一个事实要成为“重要事实”,其前提是与保险事故风险相关。无关的事实,自然不具备重要性。

  4. (如适用)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本案保险合同成立至出险已超过两年,我们还将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主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对我方提出的“非关联性”论点高度认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重大疾病毫无医学关联的既往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依据不足。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高血压病史对其承保本次理赔所涉疾病(淋巴瘤)的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其应承担保险责任,向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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