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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间盘突出、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以投保前存在椎间盘疾病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333人看过

医疗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调查投保前病史是常规操作。但当被保险人因一个复杂的、包含多种诊断的疾病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选择性关联”的策略——即抓住其中一个与既往史相关的诊断,试图将整个住院费用都归入“既往症”免责范围。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天津市案件,客户因“腰椎间盘突出”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住院,保险公司仅因前者与既往史相关而拒赔全部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赔付2万元,明确了混合病因下保险责任的区分原则。

一、 案情回顾:混合诊断下的理赔争议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于2022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3年,他因严重腰腿痛入院治疗。经MRI等检查,医生给出了两个诊断:“1. 腰椎间盘突出症(L4/5);2. 椎管内占位性病变(椎管肿瘤待排)”。由于病情复杂,医生为陈先生实施了手术治疗,术后病理确诊“椎管内”的病变为一种良性肿瘤。此次住院个人自负费用为2万元。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其既往病历,发现陈先生在2020年曾因“腰椎间盘突出”有过门诊就诊记录。而在本次投保时,陈先生未告知此情况。

保险公司于是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腰椎间盘突出”病史,本次住院诊断中也包含此疾病,因此本次住院属于“既往症”治疗,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混合诊断中,与既往史相关的疾病是否导致全部费用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一次住院治疗存在多个诊断,且其中只有部分与既往史相关时,保险责任应如何认定?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用“一票否决”的逻辑,认为只要本次住院涉及既往症,那么整个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治疗新发疾病的费用,都应被免责。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粗暴且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进行责任区分。诊断的独立性: 本次住院存在两个明确的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后确诊为良性肿瘤)”。这是两种不同的疾病实体。后者是本次新发现并需要明确性质的占位病变。治疗的可分性: 本次手术的目的,既是为了处理突出的椎间盘,更是为了切除椎管内的肿瘤,解除对脊髓和神经的压迫。医疗费用是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共同产生的。不能因为其中一个问题与既往有关,就否定治疗另一个全新问题的必要性和费用。近因原则与比例分摊: 即使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治疗费用属于免责范围(此点本身也存在争议,因其可能是新加重),那么对于“椎管内肿瘤”的治疗费用,则明显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对应的比例部分,而非全部拒赔。其“全有或全无”的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陈先生争取权益的策略是进行精准的责任划分:

  1. 强调新发疾病的存在: 我们将“椎管内占位性病变”的诊断、手术记录和术后病理报告作为核心证据,证明本次住院存在一个全新的、投保前未知的疾病,且该疾病是本次手术的重要指征。

  2.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费用拆分: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其如何区分本次住院费用中,哪些是用于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哪些是用于治疗“椎管内肿瘤”。如果无法区分,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按比例赔付。

  3. 质疑“既往症”的认定: 我们同时质疑,投保前轻微的“腰椎间盘突出”门诊史,与本次需要手术的“腰椎间盘突出症”在严重程度上是否等同,能否直接认定为同一“既往症”。

  4. 主张免责条款的有限性: 我们主张,免责条款仅能免除与既往症直接相关的治疗责任,而不能扩大至此次住院中所有无关的治疗行为。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支持了我方关于责任区分的主张。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是针对混合病因进行的。其中,“椎管内肿瘤”是投保后新发现的疾病,其治疗费用理应在保险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以部分诊断与既往史相关为由,拒绝承担全部保险责任,理由不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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