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11000**********

  • 执业机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脑梗死轻症,以不属于轻症范围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688人看过

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普遍增加了“轻症疾病”保障,用于赔付程度较重疾为轻的疾病。然而,轻症疾病的定义通常由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详细列出,且名称和标准往往非常具体。当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其严重程度已符合轻症的特征,但名称与合同列表未能完全吻合时,保险公司常以“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济南市案件,客户因“脑梗死”住院,却因合同中没有完全对应的轻症名称而被拒赔轻症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赔付1.8万元,体现了司法对保障范围的实质性审查。

一、 案情回顾:脑梗死后的轻症理赔争议

委托人李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主险保障重大疾病,同时附加了轻症疾病保险。合同中列举了数十种轻症疾病,例如“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其定义通常要求“确诊脑出血、脑梗死或脑栓塞180天后,仍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后李女士因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出院时留有轻度肢体无力,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在180天后其肌力恢复至Ⅳ级(接近正常),未达到上述“轻微脑中风后遗症”的肌力要求(Ⅲ级或以下)。

李女士认为其情况已属轻症,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保险金。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是:其合同轻症列表中有“轻微脑中风后遗症”,但李女士的后遗症未达到该疾病定义的标准;而李女士所患的“脑梗死”本身,并未被单独列为一项轻症疾病。因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合同未列明的疾病,但严重程度相当,是否应获赔?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轻症疾病的保障是应严格局限于合同列明的疾病名称和定义,还是应涵盖所有严重程度与之相当的疾病?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明文规定”原则,合同名单是封闭性的,名单之外不予赔付,且必须完全符合名单内的疾病定义。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僵化的,违背了轻症保障的设立目的。疾病的严重性相当: 李女士所患的“急性脑梗死”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脑血管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且确实留下了后遗症,只是恢复较好。其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过程及对生活的影响,与合同列表中的“轻微脑中风后遗症”等轻症疾病是同一量级的。合同目的解释: 设立轻症保障的目的,是为了补偿那些未达到重疾标准、但同样需要治疗和康复的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保障范围限缩于一个极其严格的列表,而将同样严重的疾病排除在外,有违公平原则和消费者合理期待。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轻症疾病列表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对保障范围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李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是突破“疾病名称”的桎梏,聚焦于“疾病实质”:

  1. 详细展示治疗过程和疾病严重性: 我们向法庭提交李女士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康复记录等,证明“脑梗死”的诊断明确,治疗过程严肃,且确实造成了神经功能缺损。

  2. 进行类比论证: 我们将李女士的“脑梗死”与合同中的“轻微脑中风后遗症”进行类比,论证二者在疾病性质、急性期治疗和健康影响上的相似性,强调其严重程度已远超普通小病,完全符合轻症保障的特征。

  3. 主张公平原则: 我们陈情,让一个经历了脑梗死住院治疗的患者,仅仅因为后遗症恢复程度略好(肌力IV级)或疾病名称与列表有细微差别,而无法获得任何轻症赔付,是显失公平的。

  4. 提出通融赔付或扩展解释: 我们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对轻症保障范围作目的性扩张解释,或将此情况视为与列表内疾病严重程度相当的情形,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认可了我方关于轻症保障应以疾病严重程度为实质标准的观点。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罹患的脑梗死,虽未完全吻合合同中某一项轻症疾病的定义,但其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已符合轻症疾病保险的保障本意。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过于机械,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8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