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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146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旨在防止逆选择。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的认定,尤其是像“双目失明”这样可能由渐进性病变导致的结果,应以“症状出现日”、“疾病确诊日”还是“失明状态固定日”为准?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石家庄市案件,客户在等待期结束后被正式鉴定为“双目失明”,却因等待期内有相关就诊记录而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15万元,明确了以“永久性损伤确定日”作为判断标准的原则。

一、 案情回顾:等待期后的失明鉴定与等待期内的病因探究

委托人孙先生(化名)于2022年1月1日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等待期为90天,至2022年3月31日止。

孙先生多年患有糖尿病,并伴有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022年2月(等待期内),他因视力模糊加重前往医院眼科就诊,医生诊断为“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增殖期)”,建议积极治疗,但告知其视力损伤可能不可逆。

2022年4月(等待期已过),孙先生视力持续恶化,至几乎无光感。经医院进行系统的视觉电生理等检查后,于2022年5月正式出具《视觉功能鉴定报告》,结论为“双眼盲目(双目失明)”,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

孙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其在等待期内(2022年2月)就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就诊,遂以“导致双目失明的疾病在等待期内已确诊,属于等待期出险”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二、 争议焦点:失明状态的确切发生时间应如何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双目失明”这种状态性重疾,其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点应如何界定。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导致失明的根本原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在等待期内已经明确诊断,因此整个失明的过程应被视为从等待期内开始,故拒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偷换了概念。“双目失明”作为一个重疾理赔项目,其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点,应是失明状态被最终确定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之日。诊断疾病≠达到重疾标准: 在等待期内,医生诊断的是“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这是一种疾病,但并未确诊孙先生已“双目失明”。疾病的诊断和重疾状态的达成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状态固定的重要性: 重疾险保障的是某种严重的、通常不可逆的健康状态。在等待期内,孙先生的视力虽然下降,但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双目失明”程度,其状态是不确定的,存在治疗好转的可能。直到等待期后,经正式鉴定,其失明状态才被确定为永久性的。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通常约定“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这里的“确诊”应指对“重大疾病”本身的确诊,而非对基础病因的确诊。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孙先生厘清了“状态性重疾”的理赔逻辑:

  1. 锁定关键证据——《鉴定报告》: 我们将2022年5月出具的《视觉功能鉴定报告》作为决定性证据,该报告的日期明确在等待期之后,证明“双目失明”这一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后才被确认发生的。

  2. 区分“过程”与“结果”: 我们向法庭阐明,视力下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双目失明”是一个法定的、严重的后果。保险保障的是这个“后果”发生的时点。不能因为过程跨越了等待期,就否定了结果发生在等待期后的事实。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确诊”时间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定为失明状态固定之日。

  4. 强调保障的确定性: 我们主张,只有在失明状态永久固定后,才能确定保险责任是否触发。等待期内的就诊只是治疗和观察过程,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石家庄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可了我方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点的论述。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应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是否在等待期内已经确认为准。本案中,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虽因眼部疾病就诊,但“双目失明”的最终鉴定结论是在等待期届满后作出的。因此,保险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等待期后。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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