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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6.8万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147人看过

医疗保险纠纷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但对于“未告知”的内容,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正属于“重要事实”。如果保险公司仅因投保人未告知一个与理赔疾病毫无关联的、轻微的既往病史就拒赔,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石家庄市案件,客户因“肺癌”理赔医疗险,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无关的“脂肪肝”等病史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6.8万元,再次明确了“未如实告知”抗辩的合理边界。

一、 案情回顾:肺癌理赔牵出无关的既往史

委托人钱先生(化名)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2年,他因咳嗽、咳血就诊,被确诊为“肺鳞癌”,随后接受手术及化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6.8万元。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其过往病历,发现其在2020年(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存在“轻度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的记载。而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脏疾病或心脏疾病”的询问,钱先生均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于是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钱先生未如实告知其脂肪肝和心动过缓病史,该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轻微病史是否足以成为拒赔的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先生未告知的“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沿用“询问告知”原则,认为问到了就必须答,未答就是违规。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片面且不合逻辑的。关键在于论证未告知事项的“非重要性”和“非关联性”。医学上的非重要性与非关联性: “轻度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尤其是无明显症状者)是极其常见的体检异常,与“肺癌”的发病毫无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前者是代谢性和心电生理性的问题,后者是呼吸系统的恶性肿瘤。核保实践中的通常处理: 在医疗险核保中,对于轻度的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通常的处理结果是“标准体承保”,根本不会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钱先生当时告知了这些情况,就会导致“拒保”或“加费”的不同结果。违反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试图用两个与理赔疾病风马牛不相及的、轻微的告知瑕疵,来拒绝承担对一项重大恶性肿瘤的赔付责任,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策略是直接揭露保险公司理由的荒谬性,并坚决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

  1. 质疑因果关系的存在: 我们首先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医学证据,证明“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会导致“肺癌”。这直接命中其抗辩逻辑的致命弱点。

  2. 要求提供核保规则证据: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出示其内部核保手册,证明其对“轻度脂肪肝”和“窦性心动过缓”的核保政策是“拒保”或“加费”。我们预判其无法提供。

  3. 强调告知义务的合理边界: 我们主张,告知义务的设立是为了评估相关风险。要求投保人告知与未来可能发生的疾病完全无关的轻微异常,并以此为由拒赔,是对告知义务的滥用。

  4. 主张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滥用合同权利,其目的并非基于公平的风险评估,而是为了不当免除赔付责任。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支持了我方关于“非关联性”和“非重要性”的论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肺癌毫无关联的既往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未告知事项显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承保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向钱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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