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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再生障碍贫血,以血小板指标不属于重疾范围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辽宁省沈阳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217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血液系统疾病通常有非常具体的量化指标要求,例如“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需满足血常规的特定标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往往会进行严格的“对号入座”式审核。然而,当被保险人的病情在临床医学上已明确诊断为重疾,但某一项实验室指标与合同约定存在细微差别时,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指标未完全达标”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沈阳市案件,客户确诊“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却因血小板指标争议遭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30万元,重申了临床诊断的权威性。

一、 案情回顾:明确诊断下的“指标”之争

委托人赵女士(化名)因持续乏力、感染和出血倾向就医,经骨髓穿刺等一系列检查,被血液科专家明确诊断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SAA)”。这是一种骨髓衰竭性疾病,病情危重,医生建议尽快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抑制治疗。

赵女士曾购买重疾险,合同中对“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定义如下:“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中的两项: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② 网织红细胞<1%;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L。”

赵女士的检查结果显示,其骨髓象支持诊断,中性粒细胞和网织红细胞计数均符合条件,但其血小板计数为22×10?/L,略高于合同约定的20×10?/L。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血小板指标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三项条件中的两项(因其仅符合前两项,而血小板未达标),因此“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

二、 争议焦点:合同条款的量化标准能否否定临床明确诊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合同的量化标准与临床的权威诊断发生微小差异时,应以何者为准?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坚持“合同至上”,认为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数值标准,差一点也是不达标,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机械的、不合理的。临床诊断的权威性: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是一个严格的临床医学诊断,由血液科专家根据骨髓象、血象、临床表现等综合得出。赵女士的诊断是明确、权威的。血小板22和20的数值差异,在临床意义上并无本质区别,都属于极重度血小板减少,有自发性出血的高风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非医学专家,其以微小数值差异否定专业医疗诊断,是越权行为。条款目的的背离: 合同设置这些数值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界定疾病的严重程度。赵女士的病情毫无疑问已达到“重型”标准,需要接受重大治疗。保险公司死抠字眼,忽视了条款设立的目的本身。《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支持: 该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虽然条款具体,但其精神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尊重临床诊断。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赵女士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医学论证:

  1. 固守临床诊断“金标准”: 我们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骨髓穿刺报告作为最核心的证据,强调其诊断的权威性和不可置疑性。

  2. 论证数值差异的无意义性: 我们聘请血液科专家提供意见,说明血小板计数存在一定的波动性,22与20的差异在医学误差和日常波动范围内,不具有临床判别意义。两者都属于“极重度血小板减少症”的范畴。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合同中的数值标准是否必须分毫不差地遵守,存在解释上的争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认为达到临床上的“重型”标准即可,微小的数值差异不应成为拒赔的理由。

  4. 强调治疗的迫切性和重大性: 我们向法庭说明,赵女士的诊断意味着她必须接受移植或强力免疫抑制治疗,费用高昂,生命受到威胁,这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特征。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尊重临床诊断的意见。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已被权威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其病情严重,需接受重大治疗。其血小板计数值与合同约定存在微小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否定其疾病已达重疾的严重程度。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机械,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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