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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栓系综合症,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4日|分类:保险理赔 |254人看过

医疗险合同中普遍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责任免除事项。当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如脊髓栓系综合征)被医学上认定为先天性时,理赔之路往往异常艰难。然而,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注重对免责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济南市案件,客户因“脊髓栓系综合征”手术遭医疗险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1.6万元,体现了对格式免责条款的司法矫正。

一、 案情回顾:先天性疾病手术后的理赔困局

委托人陈同学(化名)是一名青少年,因下肢无力、步态异常等症状就诊,经MRI检查,诊断为“脊髓栓系综合征”。这是一种由于脊髓末端被各种因素牵拉、固定,导致神经功能损害的疾病,通常被认为是先天性发育异常。医生建议尽快进行“脊髓栓系松解术”以阻止病情进展。

陈同学的父亲曾为其投保过住院医疗险。手术完成后,陈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用1.6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以“脊髓栓系综合征属于先天性畸形,符合合同免责条款”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二、 争议焦点:“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疾病是否先天性,而在于:机械地适用“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免除保险公司对本次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的赔付责任,是否公平合理?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严格依据合同字面意思,疾病属于先天性,即在免责范围内,故不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显失公平,并对此免责条款的适用提出了挑战。条款目的与适用结果的失衡: 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一出生就已存在且必然需要治疗的先天缺陷。但“脊髓栓系综合征”在出生时可能并无症状或症状隐匿,是在成长过程中才逐渐显现并需要手术干预。保险公司的条款适用,等于拒绝承保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现、新需要治疗的健康风险,这违背了医疗险补偿“医疗费用损失”的初衷。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质疑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是否向投保人明确、具体地解释了“脊髓栓系综合征”属于免责的“先天性畸形”。如果没有,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 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精神,对免责格式条款应作严格、限缩解释。在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采纳不利于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陈同学及其家庭提供了以下法律论证:

  1. 强调治疗的独立性和必要性: 我们主张,本次理赔的核心是“脊髓栓系松解术”这一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费用。该手术是为了解决当前出现的神经压迫症状、阻止功能进一步损害,是针对“疾病后果”的治疗,而非单纯矫正“先天形态”。

  2. 主张保障的合理性: 患者因疾病症状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手术,产生了大额医疗支出,这正属于医疗险应予保障的风险事件。保险公司不能因疾病的起源而免除其全部责任。

  3. 追究明确说明责任: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其已就这一特定疾病属于免责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明确说明。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常见软肋。

  4. 引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我们陈情,完全免除对先天性疾病的治疗责任,对于不知情的投保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有违诚信。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免责条款应公平适用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疾病具有先天性因素,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产生症状并接受必要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的医疗支出。保险公司一概拒赔的做法过于绝对,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同学支付医疗保险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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