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节”与“肺癌”的告知纠纷,是重疾险理赔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有结节告知即可能拒赔”的强势姿态。然而,是否所有未被告知的肺结节都构成“故意隐瞒”?是否都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尤其是在结节性质良性、与后续肺癌无法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武汉市案件,客户虽未告知肺结节病史,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肺癌重疾保险金2万元,体现了司法对“如实告知”义务边界的合理界定。
一、 案情回顾:肺癌确诊遭遇投保前结节史质疑
委托人王女士(化名)于2020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她在体检中发现肺部阴影,后经穿刺活检确诊为“肺腺癌”。
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19年(投保前一年)的体检报告中,胸部CT提示“右肺下叶微小结节(直径约4mm),建议随访”。而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有肺部结节或阴影”的询问,王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遂以“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重要病史”为由,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拒绝赔付。
二、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微小结节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未告知的“4mm肺微小结节”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肺结节与肺癌高度相关,且健康问卷明确询问,未告知即构成违规,无论结节大小、性质如何。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承认存在告知瑕疵,但认为该事项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标准。结节的性质与风险: 直径4mm的微小结节,在临床医学上绝大多数为良性(如陈旧性病灶、良性肉芽肿等),恶性风险极低。医生建议“随访”是出于谨慎原则,而非怀疑恶性。核保实践的证明: 在保险核保中,对于无恶性特征(如毛刺、分叶等)的微小结节,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标准体承保”或“除外肺部恶性肿瘤责任承保”,而直接“拒保”的可能性很小。保险公司声称该结节会影响承保决定,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2022年确诊的肺癌就是由2019年那个4mm的结节恶变而来。肺癌可能是新发病灶。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王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聚焦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和条款的公平解释:
要求保险公司举证: 我们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核保规则,证明一个4mm的无特征性微小结节,一定会导致其对这张重疾险保单作出“拒保”的决定。
区分“疏忽”与“故意”: 我们主张,王女士可能因时间久远、认为结节微小无关紧要等原因疏忽告知,其心理状态更符合“重大过失”,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故意隐瞒”。这对是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及合同是否可解除有重要影响。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重要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时,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强调合同目的: 王女士罹患肺癌是客观事实,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不能因一个微小的、可能无关的告知瑕疵就剥夺其获得保障的基本权利。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法庭重点关注了未告知结节的性质和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4mm微小结节对其承保决定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同时,考虑到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