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调查投保前病史是常规操作。但有时,这种调查会走向极端——保险公司会发现一些与本次出险疾病毫无关联的、微小的既往异常,并以此作为拒赔的借口。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天津市案件,客户因“乳腺癌”住院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客户投保前体检报告中的“肺部阴影”未告知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4万元,再次明确了“未如实告知”的拒赔理由必须建立在因果关系和事实重要性的基础之上。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理赔牵出无关的肺部旧影
委托人韩女士(化名)于2022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3年,她因确诊“乳腺癌”住院手术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4万元。韩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其过往体检记录时发现,韩女士在2021年(投保前一年)的胸部X光片报告曾描述“右肺下野条索状阴影,考虑陈旧性病灶可能”。而在投保时,对于“是否曾有任何肺部异常、阴影、结节”的询问,韩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于是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韩女士未如实告知其“肺部阴影”病史,该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无关部位的陈旧性病灶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简单而明确:韩女士未告知的“肺部陈旧性病灶”与本次出险的“乳腺癌”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本次乳腺癌医疗费用的承保决定?
-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用“有问必答,答必真实”的机械逻辑,认为只要健康问卷问到了,无论问题大小、是否相关,未告知即构成违约。
-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是荒谬的,其拒赔行为缺乏合理基础。医学上的绝对无关联性: “肺部陈旧性病灶”(通常指既往感染、炎症愈合后留下的疤痕)与“乳腺癌”是发生在人体不同系统、毫不相干的两种疾病。前者是呼吸系统的陈旧性、良性改变,后者是乳腺的恶性肿瘤。二者在病因、病理上毫无瓜葛。核保上的非重要性: 对于“考虑陈旧性病灶”这种描述,在核保医学中通常被视为无临床意义的既往痕迹,完全不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韩女士告知了此事,就会对这张医疗险保单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定。违反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试图用一个与理赔疾病风马牛不相及的、微不足道的告知瑕疵,来拒绝承担其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诉讼策略清晰而直接,旨在揭露保险公司理由的荒谬性:
- 直击因果关系缺失的要害: 我们向法庭尖锐地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医学常识面前不堪一击。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医学证据,证明肺部陈旧性病灶与乳腺癌的发病有关联。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 挑战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说明其内部核保规则:是否会因为一个“肺部陈旧性病灶”而拒绝承保一位客户的“乳腺癌”风险?这直接揭示了其拒赔理由的荒唐。
- 强调告知义务的边界: 我们主张,告知义务的设立是为了评估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对于与承保风险完全无关的信息,要求投保人告知,并以此为由拒赔,是对告知义务的滥用。
- 主张保险公司滥用权利: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合同权利,其目的并非基于公平的风险评估,而是为了不当免除赔付责任。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我方提出的“非关联性”论点表示高度认同。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与被保险人本次所患疾病毫无关联的既往病史作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未告知事项显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承保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应向韩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