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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4日|分类:保险理赔 |245人看过

高保额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一旦涉及“未如实告知”的纠纷,往往争议巨大。保险公司对于高额理赔件,会进行极为严格的调查,试图寻找任何可能的告知瑕疵。然而,是否所有未告知的体检异常都构成法律上足以解除合同的“重大过失”?尤其是当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保护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更应受到严格限制。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南京市高额重疾险理赔案,客户虽未告知某项体检异常,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75万元,彰显了法律对长期保险合同稳定性的保护。

一、 案情回顾:高额重疾险理赔遭遇严格审查

委托人吴女士(化名)是一位企业高管,具有强烈的风险保障意识,于2018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1年,吴女士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

面对高额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背调。他们调取了吴女士投保前近五年的体检记录,发现其在2016年(投保前两年)的一次体检中,乳腺超声提示有“乳腺增生伴结节(BI-RADS 2级)”。而在2018年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有乳腺肿块、结节或增生”的询问,吴女士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吴女士故意隐瞒重要病史,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多年前的良性结节是否影响高额保单的承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一份高额重疾险,一项投保前两年发现的、良性的乳腺结节(BI-RADS 2级)未被告知,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解除合同的“重要事实”?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强调,高额保单的核保标准更为严格,任何健康异常都应告知。乳腺结节与乳腺癌发生在同一器官,关联性极强,且75万保额巨大,因此该未告知事项至关重要。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承认存在告知遗漏,但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多重有力抗辩:“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本案保险合同2018年生效,2021年出险,已远超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屏障。事项的非重要性: BI-RADS 2级结节在医学上明确为“良性发现”,恶性风险为零,通常只需定期观察。在核保实践中,即便是高额保单,对此类结节最常见的处理结果也是“标准体承保”或“除外乳腺责任承保”,而直接“拒保”的可能性极低。保险公司声称该事项会导致其“拒保”,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证明“故意欺诈”的难度: 保险公司若想在两年后解除合同,必须证明投保人是“故意”不告知,且构成欺诈。吴女士可能因时隔两年、认为良性结节无需在意等原因疏忽,这与“故意欺诈”相去甚远。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吴女士构建了层层递进的防御体系:

  1. 优先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我们将此作为第一道防线,强调无论告知是否存在瑕疵,合同超过两年后,法律已保障其效力,保险公司不得解除。
  2.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针对高额保单的核保规则,证明BI-RADS 2级结节一定会导致75万保额的保单被“拒保”。这几乎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3. 分析未告知事项的性质: 我们向法庭强调,该结节是良性的、陈旧的(距投保两年),与本次新发的乳腺癌无必然因果关系。将其视为“重要事实”是不合理的。
  4. 强调公平原则与合理期待: 吴女士按期缴纳高额保费,其期待是获得足额保障。保险公司用一项微小的、久远的告知瑕疵来否定整个合同,有违公平。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将审理重点放在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上。法院认为,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已然丧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吴女士存在欺诈的故意。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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