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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436人看过

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防火墙。等待期内确诊重疾,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实践中,如何界定“确诊时间”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是以出现症状为准、以影像学怀疑为准,还是以病理活检“金标准”为准?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北京市案件,客户在等待期后取得肺癌病理报告,却因等待期内的检查记录被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30万元,明确了“病理确诊日”作为重疾出险的判定标准。

一、 案情回顾:等待期后的病理确诊与等待期内的检查疑云

委托人陈先生(化名)于2022年10月1日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即至2022年12月29日止。

2023年1月10日(等待期已过),陈先生因持续咳嗽至医院就诊,胸部CT检查提示“右下肺结节,恶性可能大”。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进一步检查。一周后,陈先生接受了“肺穿刺活检术”。2023年1月20日,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确诊为“肺腺癌”。

陈先生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其病历发现,他在2022年12月15日(等待期内)曾因同一症状在同一家医院做过胸部X光检查,当时的报告描述为“右下肺纹理增粗”,医生建议“复查CT”。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出现相关症状并就医,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故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等待期内的检查能否等同于“确诊”?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对“确诊”这一法律和医学概念的准确理解。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采用“因果关系追溯”理论,认为肺癌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等待期内的检查异常表明疾病在等待期内已经存在并显现,因此应视为等待期内出险。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偷换了概念,混淆了“疾病迹象”与“疾病确诊”。“病理确诊”是金标准: 在医学和法律上,恶性肿瘤的确诊具有严格的标准,尤其是病理学检查是诊断癌症的“金标准”。在取得病理报告之前,任何影像学检查(如CT、X光)都只能是“疑似”或“高度怀疑”,而不能作出最终诊断。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通常约定:“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条款的关键词是“确诊”。陈先生的明确确诊日期(病理报告出具日)在等待期之后,完全符合理赔条件。保护投保人合理期待: 要求投保人在等待期内根据非特异性的症状(如咳嗽)或非确诊性的检查结果(如X光提示纹理增粗)就自行断定自己罹患重疾,这是完全不现实且不公平的。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陈先生构建了无可辩驳的证据和法律逻辑链:

  1. 锁定关键证据: 我们将2023年1月20日的《病理检查报告单》作为核心证据,其上的日期白纸黑字,证明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后。

  2. 区分“诊断过程”与“诊断结果”: 我们向法庭阐明,医疗诊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等待期内的就医是诊断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探寻病因;而等待期后的病理报告才是诊断过程的终点,即诊断结果。不能因过程跨越等待期,就否定了结果的确定性。

  3. 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我们强调,保险公司主张疾病发生在等待期内,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它必须提供在等待期内由医院出具的、明确诊断为“肺癌”的医疗文书。保险公司提供的X光报告显然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

  4. 引用有利解释原则: 对于“确诊”时间的认定存在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法官对我方提出的“病理确诊日”标准表示认可。法院认为,重大疾病的认定应以医学上的明确诊断为依据。被保险人虽然在等待期内有就诊记录,但并未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其最终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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