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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179人看过

医疗险作为短期险种,其“如实告知”的要求通常比长期重疾险更为严格,且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以任何微小的告知瑕疵为由拒赔。关键在于未告知的内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君审律所在济南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客户因乳腺癌住院费用索赔医疗险被拒,最终法院判决赔付1.7万元,明确了医疗险中“重要事实”的认定标准。

一、 案情回顾:乳腺癌手术后的医疗费理赔纠纷

委托人王女士(化名)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2年,她不幸被确诊为乳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社保报销后,剩余需自付的费用为1.7万元。王女士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女士在投保前一年曾因“乳腺小叶增生”在医院门诊进行过咨询和B超检查,当时医生结论为“良性病变,定期复查”。而在投保时,王女士在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是否曾有乳腺肿块、增生或其它乳腺疾病”的询问中,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因此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女士未如实告知其乳腺增生病史,且本次出险疾病与未告知事项均为乳腺相关,故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乳腺增生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未告知的“乳腺小叶增生”是否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认为,健康告知问卷问到了,投保人就必须回答“是”。只要未告知的内容与后续理赔的疾病属于同一部位,就视为重要事实,公司有权拒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逻辑是错误的。判断是否重要,关键看其实质。“乳腺小叶增生”的医学性质: 乳腺小叶增生是女性非常常见的良性生理性改变,并非疾病。绝大多数乳腺增生与乳腺癌的发生无明确因果关系。在核保医学中,单纯的、无结节或无其他异常的乳腺增生,通常被视为标准体,不会影响承保(即不会拒保或加费)。非重要事实无需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重要事实”。如果一件事项(如本例中的单纯乳腺增生)从医学和核保角度看都并非“重要”,那么即使未告知,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告知义务违反。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则应受审查: 我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内部核保手册等证据,证明“乳腺小叶增生”确实会导致其对本案保单作出“拒保”或“加费”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通常无法对此进行举证。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王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如下:

  1. 论证事实的非重要性: 这是我们辩护的基石。我们提交医学资料,向法庭充分说明“乳腺小叶增生”的普遍性和良性性质,强调其与乳腺癌的本质区别。

  2. 质疑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 我们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将“乳腺增生”与“乳腺肿块”等并列询问,过于笼统,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对于这种非重要的常见情况,未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

  3. 主张因果关系断裂: 我们强调,王女士此次罹患的乳腺癌是全新的独立疾病,并非由多年前的乳腺增生发展而来。未告知的病史与出险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4. 强调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试图以一个无关紧要的告知瑕疵,来免除其对一个重大疾病医疗费的赔付责任,显失公平。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济南市某法院,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重要事实”的论证。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乳腺小叶增生”属于常见良性情况,通常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也未能证明未告知行为与乳腺癌的发生存在关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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