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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膜瘤,不符合癌症标准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364人看过

“癌症”是重疾险的核心保障责任。在公众认知和保险合同中,“癌症”通常指代“恶性肿瘤”。而“脑膜瘤”作为一种常见的颅内肿瘤,其大多数病理类型为良性,这导致保险公司常以“非恶性肿瘤”为由拒赔。然而,颅内肿瘤无论良恶性,其对生命的威胁和治疗的重大性都不容小觑。君审律所在济南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客户因脑膜瘤遭拒赔,最终胜诉获赔13.5万元,捍卫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 案情回顾:良性肿瘤的“重大”治疗与拒赔

委托人赵女士(化名)因持续头痛、视力下降前往医院检查,经MRI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后经手术切除,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脑膜瘤(WHO I级)”,即良性脑膜瘤。

赵女士曾购买重疾险,合同保障“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她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病理报告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需符合“浸润、转移”等特征,而赵女士的脑膜瘤为“良性”、“WHO I级”,明确不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不符合癌症标准”,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位于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重疾险的保障是否应严格局限于“恶性肿瘤”的医学定义,而忽视发生在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同样具有的重大风险。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合同保障的是“恶性肿瘤”,有明确的病理学定义。赵女士的肿瘤性质为良性,从医学定义上完全不符合,拒赔是依约行事。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承认其肿瘤性质为良性。但我们主张,治疗的重大性和疾病的风险性才是重疾险的本质。治疗的重大性: 脑膜瘤生长在颅内,位置特殊。无论良恶性,其生长都会压迫重要的脑组织和神经,导致功能障碍,甚至危及生命。治疗必须进行开颅手术,这是风险极高、费用昂贵、恢复期长的重大手术。其治疗过程带来的经济负担和身体创伤,与恶性肿瘤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合同目的的背离: 重疾险的核心功能是“收入损失补偿”,用于弥补患者因接受重大治疗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并覆盖康复费用。赵女士接受的开颅手术,完全符合这一特征。保险公司仅因肿瘤细胞在显微镜下的形态是“良性”,就否认整个治疗过程的“重大性”,是典型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消费者合理期待: 一个普通投保人对于“得了脑部肿瘤需要开颅手术”的普遍认知,就是得了重病。保险公司利用医学专业性上的信息不对称进行拒赔,辜负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赵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如下:

  1. 转移辩论焦点: 我们将辩论核心从“是不是恶性”转移到“治疗是不是重大”上。我们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开颅手术的风险告知书、高昂的医疗费用清单以及漫长的康复过程记录,证明其病情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
  2. 主张扩大解释: 我们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精神,主张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上应更关注疾病和治疗的实际严重程度。对于发生在脑、心等关键部位的良性肿瘤,其所需实施的开颅等重大手术,应被视为重大疾病的一种。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合同条款与通常理解发生争议。普通人认为的开颅手术绝对是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将其排除在外。依法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4. 强调公平原则: 我们陈情,拒赔结果对赵女士显失公平。她承担了高昂的保费,经历了重大的手术风险和经济损失,却无法获得补偿,这有违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济南市某法院的庭审中,法官认真审视了开颅手术的重大性和风险性。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肿瘤性质为良性,但其生长部位特殊,所需治疗方式(开颅手术)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和巨大的费用支出,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立法本意和保障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保险金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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