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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黑色素瘤,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77人看过

“原位癌”不是癌?这在医学上或许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意指病变细胞尚未突破基底膜发生浸润。但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原位癌”却成了巨大的争议漩涡。当被保险人被诊断为“原位黑色素瘤”时,保险公司常以“属于原位癌,不属于重疾险保障范围”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法院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10万元重疾理赔款,打破了这一“惯例”。

一、 案情回顾:特殊的“原位癌”遭遇拒赔

委托人W女士(化名)在体检时发现脚底一颗黑痣异常,经手术切除后病理诊断为“原位恶性黑色素瘤”。W女士想起自己购买过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的反馈很快,但结果是冰冷的——《拒赔通知书》。理由非常直接:合同条款中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而W女士所患的“原位黑色素瘤”属于原位癌范畴,因此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黑色素瘤的特殊性与条款的局限性

本案的争议点高度集中:“原位黑色素瘤”是否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原位癌”而必然被排除?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合同中的“恶性肿瘤”责任免除项下,通常明确写着“原位癌”不赔。只要病理报告中出现“原位”二字,即触发免责条款。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不能对所有带“原位”字样的疾病一概而论。恶性黑色素瘤是一种极其特殊且凶险的肿瘤。 即便是在“原位”阶段,其恶性生物学行为也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原位癌(如原位腺癌、原位鳞癌等)。临床医生对待原位黑色素瘤的处理方式非常积极,通常需要扩大切除,且患者需承担极高的复发和转移风险,精神压力巨大。将其简单粗暴地归类为免责的“原位癌”,忽略了疾病的医学特殊性和对患者造成的实际重大影响,有违重疾险设立的初衷,显示公平。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W女士制定了如下诉讼策略:

  1. 强调疾病的特殊性与危重性: 我们聘请了医学专家提供顾问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医学文献,详细阐述了恶性黑色素瘤与其他原位癌在疾病特性、治疗方式、预后风险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力证“原位黑色素瘤”不应与普通原位癌混为一谈。

  2. 探究合同目的与公平原则: 《民法典》和《保险法》均强调公平原则。我们主张,购买重疾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因患“重大疾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虽然“原位癌”通常被排除,但对于黑色素瘤这种一旦发展则预后极差的特殊癌症,其“原位期”所带来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已然符合“重大”的特征。保险公司的条款未能对此特殊情况做出区分,属于条款设计上的缺陷,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3. 对格式条款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同上一个案例一样,我们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于“原位癌”这一免责条款的范围是否包含“原位黑色素瘤”,存在解释上的争议,依法应作出对受益人W女士有利的解释。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师通过翔实的医学证据和情理法理相结合的陈述,打动了合议庭。法院认为,虽合同约定原位癌不赔,但鉴于恶性黑色素瘤的特殊性,被保险人为此疾病所承受的痛苦和风险重大,保险公司一概拒赔的做法有失公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需向W女士支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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