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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成功获赔

发布者:君审保险律师律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53人看过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近日,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肺癌重疾险理赔纠纷在河北省石家庄法院获得胜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5万元。本案涉及带病投保的认定标准、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等法律问题,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李女士(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8月,李女士被确诊为肺癌,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女士在投保前半年内曾因呼吸道感染在医院门诊就诊,但在投保时未告知此情况。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李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李女士承认确实曾因感冒咳嗽就医,但认为这只是普通呼吸道感染,与肺癌没有直接关系,且保险公司并未直接询问相关情况。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李女士未告知的呼吸道感染病史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2. 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肺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询问义务。

诉讼过程

君审律所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一、未告知事项不属于重要事实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女士未告知的呼吸道感染是常见疾病,与肺癌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公司询问方式存在瑕疵
保险公司采用概括性询问方式,询问"过去五年内是否患有疾病或接受治疗",这种询问过于笼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的询问应当具体、明确,概括性询问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依据。

三、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
医学上,呼吸道感染与肺癌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女士的未告知事项与肺癌发生之间存在关联性。

四、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知道相关情况后,未在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院判决

石家庄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李女士未告知的呼吸道感染病史属于常见疾病,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2. 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过于笼统,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
  3. 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 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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