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往往非常严格,保险公司时常会以“不符合合同约定诊断标准”为由拒赔。特别是对于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其“严重”程度的界定容易产生争议。君审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北京市案件,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一型糖尿病的重疾险理赔款。
一、 案情简介:年轻的生命与终身的疾病
刘先生(化名)是一位年轻的北京上班族,于2018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其中包含“严重I型糖尿病”的保障责任。2021年,刘先生突然出现多饮、多尿、体重急剧下降等症状,经医院全面检查,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
刘先生认为,I型糖尿病是严重的、不可逆的慢性疾病,需终身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完全符合常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审核后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病情未达到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严重并发症标准。
二、 争议焦点:合同条款的严格限定与消费者合理期待之间的冲突
我方当事人刘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严重I型糖尿病”的理赔定义通常极为严苛,不仅要求明确诊断,还通常要求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
而刘先生的情况是:确诊时间较短,虽然需终身注射胰岛素,但尚未出现上述严重的器质性并发症。保险公司的拒赔从合同文义上看,似乎“有理有据”。
三、 诉讼策略:援引“合理期待原则”,挑战格式条款的不合理性
面对这份“严苛”的合同,君审律所律师制定了以下诉讼方案:
承认事实,升华论点:我们并不否认刘先生目前的情况暂未完全符合合同条文的白纸黑字。但我们主张,该条款的设定本身可能是不合理的,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保险人的主要责任。
引入“合理期待原则”:这是一个在保险法司法实践中日益重要的原则。即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限定过于严苛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一方不利的解释,并优先满足投保方在投保时的合理期待。一个普通的投保人购买“严重I型糖尿病”保险,其合理期待就是“确诊这种需终身胰岛素治疗的严重慢性病即可获赔”,而非“一定要等到失明、截肢、心脏病发作后才能赔”。
论证条款的“显失公平”:我们向法庭陈情,I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疾病,是重疾险理应保障的核心风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标准提高到出现严重并发症的程度,实际上是将保障范围窄化到了疾病的终末期,这违背了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以转移重大经济风险的初衷,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高度认可君审律所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严重I型糖尿病”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将保险责任限定在伴有严重并发症的极晚期阶段,超出了普通投保人对该疾病“严重”程度的合理理解,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保护,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5万元。
五、 君审律所提示
本案的胜诉,对于广大重疾险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疾病定义:投保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对每一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了解理赔的准确门槛,避免想当然。
理解“合理期待”:即使条款严苛,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争取的空间。法律会保护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勇于对“霸王条款”说不:对于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过度严苛、显失公平的理赔条件,消费者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其合理性。
君审律所始终关注保险条款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致力于为消费者争取符合其合理期待的保障。如果您也遭遇了类似“不符合重疾标准”的拒赔,欢迎咨询我们,让我们为您分析案件,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