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险等待期条款是否成为拒赔的“万能挡箭牌”?广东省某宫颈癌患者在等待期内确诊,遭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赔30万元。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韩玉龙律师通过厘清等待期起算时间与确诊依据,成功推翻拒赔决定,为患者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2年,广东省林女士(化名)投保某重疾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第80天,林女士因异常阴道出血就医,初步诊断为宫颈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等待期结束后第5天经活检确诊为宫颈癌。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为由拒赔,林女士委托君审律所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合同规定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即使确诊在等待期后,仍属免责范围;
初步诊断已提示癌前病变,疾病实际发生于投保前。
法律分析与律师策略
君审律所韩玉龙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条款解释的明确性: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症状”与“病理诊断”需严格区分,癌前病变不等同于癌症;
医学确诊标准:宫颈癌的确诊依赖组织病理学报告,林女士的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后,符合合同理赔条件;
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将等待期内的非特异性症状纳入免责,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
广东省某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宫颈癌实际发生于等待期内;
确诊时间以病理报告为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及利息。
案例启示
投保人需明确等待期条款中“确诊”的医学定义;
保险公司不得以等待期内的疑似诊断推定疾病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