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黑龙江省某男性患者于2021年投保某重疾险,2023年因高温作业突发“热射病”导致深度昏迷,入住ICU并使用呼吸机72小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格拉斯哥昏迷指数(GCS)评分未达5分以下”为由拒赔。患者家属委托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代理诉讼。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严格对照评分标准:保险合同规定“深度昏迷需GCS评分≤5分且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以上”,患者评分为6分,呼吸机使用72小时。
病因免责争议:保险公司称热射病属意外事故,应通过意外险而非重疾险理赔。
律师诉讼策略
质疑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律师提交《重症医学诊疗规范》,指出GCS评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且热射病导致的昏迷常伴随多器官衰竭,保险公司条款机械套用评分标准显失公平。强调:患者昏迷期间出现肝肾功能衰竭,已构成生命危机。
论证疾病归类合理性:律师指出,热射病虽由外部环境引发,但其导致的全身性损害符合重疾险“重大疾病”定义。保险公司将病因与险种割裂,属于不当拒赔。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某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条款过度依赖单一指标,忽视患者实际病情严重性,相关条款无效。
热射病引发的多器官衰竭及深度昏迷属于重疾险保障范围。最终判决赔付重疾险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
评分标准的局限性:保险公司需综合评估病情整体严重性,避免形式化拒赔。
司法对生命风险的重视:法院从实际健康损害角度判断理赔资格。本案为职业病患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判例,警示保险公司不得滥用技术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