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修文律师
罗修文律师
四川-成都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罗XX律师代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胜诉!原告获赔31万余元

发布者:罗修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宋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某火锅店、刘X、徐X

审理经过:

原告张X、宋X与被告某火锅店、刘X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申请 追加徐X为本案被告,同月5日裁定同意追加,并于2021年4 月16日、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 讼代理人罗XX、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XXX.77元(大写:壹佰 壹拾壹万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柒角柒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 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女张XX(出生于 1989年4月30日)于2020年8月初与朋友至九寨沟游玩。2020 年8月12日20时左右,张XX与朋友至某火锅店 二楼用餐,就餐过程中,预计当晚10点左右,张XX去二楼卫 生间方便,因卫生间地面湿滑,窗户极低,导致张XX从窗户跌 落至一楼建筑物外,张XX朋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将张XX 送至九寨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8月13日凌晨30分 左右,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将病人转至九寨沟县中藏医院。因张XX伤情特别严重,2020年8月13日凌晨1点左右九寨沟县中藏 医院准备好转送药品、车辆及人员后,直接将张XX护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医院”)。2020年8月13日10时15分华西医院急诊科接收张XX,10时36分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单。2020年8月19日华西医院向家属下达死亡通知单,死亡原因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保障就餐人员人身安全是火锅店应予履行的法定义务.张XX在某火锅店就餐,餐馆经营者应首先确保经营场所 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案发地厕所窗户距地面高度不足40厘米且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卫生间窗户设置与《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严重不符,第6.11.6条第3款规定: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0.8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 于0 .8m;2. 厕所窗户紧挨便位,相距不足30厘米,未留有足够 距离;3.窗扇未采取上悬方式、限位、固定等安全措施;4.2020 年9月2日现场取证时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出,厕所设置“小心地 滑”的提示印迹清晰,可以合理推断出是事后新增加的,同时还 可以证明厕所存在湿滑的事实.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辩称:1.本案为安全保障义务纠 纷,作为经营者承担的是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对于死者的意外 表示惋惜,但就法律层面而言,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将自己陷入危险之中, 其发生意外是因自身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应 当责任自负以及由同桌饮酒者承担责任、关于事实部分并不真 实,地面并不湿滑,窗户属于封闭状态.在设置明显警示牌的情 况下死者将窗户强行打开,不慎坠落;2.关于原告主张的金额过 高,明显不合理,可能存在重复主张的情形,如医疗费、交通费、 丧葬支出等;3.火锅店设置了警示、安全提示标示,并将窗户关 闭,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第一 时间履行了救助义务,垫付救护费 等,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火锅店 不应当承担责任;4.徐X并非本案的经营者,火锅店是经工商登 记认证,具有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本案徐X并非适格的被告。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有:1. 现场照片,证明火锅店厕所内的现场情况、窗户门栓有明显推动痕迹及厕所地面距离窗沿约42厘米的事实;2. 羊峒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8月12日晚张XX在火锅店二楼厕所跌至一楼系意外事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卫生问内是否张贴安全提示语的争议,本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是事后取得,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况,对被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晚,张XX与朋友至九寨沟 县XX用餐,当晚约22时27分张XX酒后与其同 伴一起去二楼卫生间方便,22时35分张XX从卫生间窗户跌至 一楼院坝,张XX朋友发现后,拨打120,九寨沟县第二人民医
院出诊将张XX转至九寨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至九寨沟县中藏医院,13日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10时15 分华西医院急诊科接收张XX,10时36分向家属下达病危通知 单。2020年8月19日华西医院向家属下达死亡通知单,死亡原因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被害人张XX在九寨沟、成都治疗期 问共产生医疗费、救护车费等共计49944.05元(其中华西医院医疗费42546.65元、被告垫付的九寨沟县中藏医院7397.4元).另查明,某火锅店于2020年7月2日核准登 记,经营者为刘X.某火锅店二楼供女顾客使用 的卫生间窗户距地面高度约42厘米,且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安装安全护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 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 规定,本案被告某火锅店经营者刘X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首先,从原告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来看,被告供女顾客使用的二楼卫生间窗户距地面高度约42厘米且未设置任何安 全防护措施,也未安装安全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九寨沟县XX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 中的受害人酒后在上卫生间时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发生跌至 窗外一楼受伤后死亡的后果.受害人对其跌落受伤不幸死亡存在 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被告方应 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承担65%的责任.针对本案产 生的费用、票据及受害人死亡的事实确定经济损失如下:1.死亡 赔偿金765060元;2.丧葬费37260元;3.精神抚慰金50000 元;4. 医药费49944.05元(其中华西医院医疗费42546.65元、
被告垫付的九寨沟县中藏医院7397.4元);5.交通费3251.26元;6.生活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人员出差标准计算3600 元(酌情认定6人6天).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虽有部分支付凭证及收据,但未提供原始发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
被告某火锅店、经营者刘X与其丈夫徐X共同承担赔偿费用的请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赔偿主体,且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徐X应承担 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故该案的赔偿主体为被告九寨沟县亲家老 火锅店及经营者刘X,对原告主张被告徐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履行了救助义务,垫付救护费等,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火锅店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火锅店、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宋X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0792.95元;





罗修文律师,现为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诉讼律师团队负责人。擅长领域:民商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7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