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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标准(鲁国庆律师)
发布者:鲁国庆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295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一直是刑事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二者均属于诈骗类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但因侵害法益、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法律对二者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准确区分两罪,不仅关系到罪名的正确适用,更直接影响量刑的公正性。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标准等维度,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系统分析两罪的界限。
一、两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差异
根据《刑法》第266条和第224条规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财产权,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本质差异衍生出以下区分标准:
1. 行为发生的领域
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其犯罪手段与合同内容直接相关。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国法院网2013年11月文)明确指出,行为人虽签订合同,但骗取财物与合同内容无关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例如,以虚假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后,资金并未用于合同约定事项,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此时合同仅是实施诈骗的工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行为对象的特定性
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通常是具有特定交易意向的市场主体。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调研报告(最高检官网2024年2月文)强调,要重点审查被骗财物是否属于"合同标的物或预付款"。如某医疗器械采购案中,行为人伪造政府采购文件骗取供应商货款,因资金直接对应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故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冒充领导身份要求"应急借款"的案件,因借款关系独立于任何合同,则构成普通诈骗。
3. 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
蚌埠市检察院2014年案例分析(检察系统官网2014年文)指出,合同诈骗往往涉及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的破坏。例如建设工程领域虚构资质骗取工程款,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导致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这种双重危害性是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要素。
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辨析
在具体案件中,两罪的界限常出现模糊地带,需结合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1. 形式合同与实质诈骗的区分
中国法院网2025年刊载的案例表明,存在书面合同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某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费后卷款跑路案,虽然签订有格式合同,但机构自始无履行能力,且未开展任何教学活动,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本质是利用合同形式实施诈骗,按诈骗罪定罪。
2. 行为人身份与犯罪手段的关系
最高检2024年调研报告特别提示,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真实性"。如冒充公司高管签订供销合同,与真实经营者虚报履约能力骗取货款,前者更符合诈骗罪特征,后者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因为后者至少存在真实经营主体,其行为直接破坏商业信用体系。
3. 钱款性质与犯罪定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借款型诈骗"的争议。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且出具正规借据,后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但以虚构投资项目为由借款,资金实际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则构成诈骗。当借款被包装成"合同预付款"时,需重点考察借款用途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
三、证据审查的重点维度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证据审查方法(最高检2024年文):
1. 主观故意证明
通过行为人履约能力、钱款去向、逃避责任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某案行为人收取货款后立即购买奢侈品,且变更联系方式逃避追讨,明显反映出非法占有目的。
2.合同真实性的审查
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履行性,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对方当事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等。某农产品购销案中,行为人提供的仓库照片系伪造,检验报告系PS修改,这些细节直接证明其欺诈故意。
3. 危害后果的评估
除财产损失金额外,还需考察是否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行业稳定等次生危害。某煤炭贸易连环诈骗案导致十余家企业资金链断裂,这种系统性风险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的重要依据。
四、立法完善与司法建议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裁判规则:
1. 细化"合同"的定义边界
现行法律未明确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于口头协议、电子订单等非书面合同,建议以"是否存在实质交易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避免因形式要件影响定性。
2. 建立"市场关联度"评估体系
参考蚌埠检察院2014年提出的"三要素分析法":考察诈骗行为与市场交易的关联密度、对行业规则的破坏强度、造成经济损失的辐射广度,构建量化评估模型。
3. 统一量刑平衡机制
鉴于合同诈骗罪起刑点高于普通诈骗(个人犯罪2万元 vs 3千元),需防止"同案不同判"。对于处于两罪交叉地带的案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从一重处断"的具体适用情形。
结语: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本质上是刑法对不同社会关系保护侧重点的体现。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因存在合同形式就简单认定合同诈骗,也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特殊保护法益。随着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两罪的界限判断将面临更多挑战,这要求法律适用者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在个案中实现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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