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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标准(鲁国庆律师)

发布者:鲁国庆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19人看过

在中国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两类性质不同但关联密切的犯罪,其区分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以下从多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条文与构成要件的差异
根据《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核心是行为人自身非法跨越国境。而《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则强调通过策划、指挥、招募等方式安排多人非法出入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伪造签证、安排路线等方式组织12人偷渡至东南亚,被认定为组织犯罪,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特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案例库)。

二、行为主体的角色区分
1. “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为“偷越者”本人,即实际实施非法出入境行为的个体。例如,个人通过藏匿于货车或持伪造证件出入境,即使存在他人协助,若协助者未达到组织行为的程度,偷越者仍单独构成本罪。
2.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为“组织者”,通常表现为团伙中的策划者、联络人或具体实施安排的人员。司法实践中,组织者可能以“蛇头”身份出现,通过收取费用、提供交通工具、伪造文件等手段促成他人偷渡。如某案例中,李某因长期在边境地区招募偷渡客并收取高额费用,被法院认定构成组织犯罪(来源:法律服务平台64365案例分析)。

三、行为方式与组织性的认定
组织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系统性安排”。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组织行为:
- 多人参与:组织对象通常为3人以上,且组织者需对偷渡活动有整体掌控。
- 分工明确:如有人负责伪造证件、有人安排路线、有人接应等,形成犯罪链条。
- 牟利性:组织者往往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或从中抽成。
相比之下,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单一,即便存在结伴偷渡,若缺乏组织者,参与者可能仅构成共同偷越。

四、主观故意的不同侧重
两罪虽均需故意,但故意内容存在差异:
- 偷越者明知自身行为违法,仍积极追求非法出入境的结果。
- 组织者则需明知其行为将促成他人偷渡,且对组织后果持放任或追求态度。例如,某案件中王某虽未直接参与偷渡,但为他人提供虚假邀请函并收取佣金,法院认定其具有组织故意(来源:百度律临法律咨询平台)。

五、社会危害性与量刑差异
组织犯罪的危害性显著高于个人偷越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基本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7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这一差异反映了立法对打击跨境犯罪链条的严厉态度。例如,某边境地区法院对一起组织30人偷渡的案件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凸显了对此类犯罪的震慑(来源:文书网公开判例)。

六、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1. 帮助行为与组织行为的界限:单纯的协助(如提供一次性的车辆接送)可能被认定为偷越共犯,而非组织犯罪。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于组织犯罪,多次实施、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等情形均可能加重处罚。

结语
准确区分两罪需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角色、行为模式及犯罪规模。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通过证据链还原组织者的主导作用,而对于仅参与偷渡的个体,则依据其具体行为定性。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以“高薪务工”为名的跨境犯罪陷阱,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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