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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关系去留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唐振天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1次举报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纽带,劳动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体现。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是否解除、何时解除以及违法解除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经济补偿等是我们企业经营当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一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劳动关系都事实存在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工资或者其他劳动保障,但如果单位一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那么如果从第二年开始,用人单位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了解完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们再来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形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说大家都懂,与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是怎样的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仅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才可以无责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具体是什么,下文中还会涉及不再赘述。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故意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严重影响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都有哪些情形呢,具体见下表: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通知形式解除

如果劳动者选择跳槽或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同事不睦,有更换工作的想法,则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是试用期,则需提前3日向用人单位提出。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未尽到相关义务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这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具体情况有哪些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不经过30日的通知期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损害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指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依照上述(4)(5)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照上述(1)种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劳动者有工作,可以凭借自身劳动获取报酬,避免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者推向社会,产生更大的就业压力,从而造成不稳定因素。

日常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让劳动者签订离职申请书,那么这个离职申请书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书面的通知,那么面临的后果是劳动者得不到经济补偿以及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提前解除的一个月工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能够有效缓解这种局面,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至于现实生活中如何把握还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努力。



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济仲裁委员会三年工作经历。承办案件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纠纷、建设工程、商事仲裁等多方面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7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抵押担保、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