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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某某游乐园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者:刘伯丹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基本信息

  • 代理律师:刘伯丹(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被告委托代理人)

  • 原告(A):某某(游客,女性,1978年生)

  • 被告(B):某某游乐园中心(经营者:某某)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某某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原告部分胜诉(被告承担40%次要责任)

二、 案情背景

2024年9月27日,原告A携带孙子前往被告B经营的游乐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原告A违规使用了专供儿童使用的滑梯(宽度仅30厘米),并在滑行至底部时双手离开扶手,导致身体失控摔倒,造成腰椎骨折(L1)

原告A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8,060.73元。被告B认为原告系违规操作,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三、 代理律师(刘伯丹)的辩护策略与核心观点

作为被告B的代理律师,刘伯丹在庭审中采取了以下抗辩策略:

  1. 主张被告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 辩称游乐园设施经过检验合格,定期维护,并在多处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 强调涉事滑梯为儿童专用设施,原告作为成年人违规使用是事故主因。

  2. 主张原告存在重大过错(“自甘风险”)

    • 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成年人使用儿童滑梯的风险。

    • 举证证明原告在滑行过程中双手离开扶手,违反操作规范,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

  3. 主张原告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 提出被告已投保团体意外险,原告已获赔4784.56元,应追加或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不应重复向被告索赔。

四、 判决结果与责任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违规操作是受伤的主因,但被告作为经营者也存在管理疏漏。

  1. 责任比例认定

    • 原告(A)承担主要责任(60%):法院认定原告作为成年人,明知滑梯为儿童设计且未按规范操作(手离扶手),应自负主要责任。

    • 被告(B)承担次要责任(40%):法院认定被告虽有警示,但未能举证证明在该滑梯处设有“禁止家长游玩”的显著标志,且现场无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原告,属于“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赔偿金额核算

    • 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为42,864.73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 被告需承担40%责任,即17,145.89元

    • 扣除被告已垫付的费用(救护车、检查费)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被告最终需向原告支付 11,798.33元

五、 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虽然刘伯丹律师代表的被告方未能完全免责,但通过有效的抗辩,法院采纳了“原告违规操作”的观点,成功将被告的责任比例降低为次要责任(40%),而非通常认为的经营者全责。

核心启示

  1. 对于经营者:仅仅有合格的设施和笼统的警示是不够的,必须在具体危险源(如儿童设施处)设置针对性的、显著的警示标志,并确保存在现场监管(有人制止违规行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完全推卸责任。

  2. 对于游客:成年人需为自己的冒险行为买单。在明知设施不适合自己使用的情况下强行体验,将承担主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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